外商创业投资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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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替代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后者据称因其设定的高门槛和与创业投资活动不相适宜的僵硬规定而应者寥寥。
  新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篇幅之大,在部门规章中堪称罕见。规定将创业投资定义为“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并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定义为“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规定并允许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非常灵活地安排出资,如投资者可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业投资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自主制定等等。规定还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运营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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