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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渎职犯罪的案件发案率显著上升,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本文以Z省L市2010—2012年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为例,通过分析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等问题,提出防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渎职犯罪;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预防对策
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
2010—2012年,L市共查渎职侵权案件86件117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3.6%。通过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18.63万元。(一)案件所涉行业
主要案发系统(行业)包括:林业系统,公安系统,交通系统,国土系统,基层政府,其他涉案系统还包括建设、教育、安监、人力社保、医疗、水利、国税、电力、农业等。(二)涉案罪名情况
共涉及8种犯罪,其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案件最多,分别占渎职犯罪案件的33.7%件和24.4%。其他还涉及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三)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三年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83.18万元,平均每件案件造成损失达32.36万元,为贪污贿赂案件的2倍多。(四)被查处人员身份
在被查处的人员中,单位“一把手”占8.5%,副职占8.5%,中层干部占39.4%人,普通干部职工占43.6%。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高,普通干部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五)被查处人员职级
副处级干部占被查处人数的5.1%、科级占41.9%(其中正科占25.6%,副科占16.2%);、科员及无职级人员占53%。(六)被查处人员年龄
从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41-50岁的年龄段发案率最高,占被查处人数的47%、31-40岁占18.8%、51-60岁占18.8%、21-30岁占14.9%、60岁以上的为2%。(七)案件处理结果
从目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占8%、5-10年有期徒刑占4%、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7%、缓刑占14%,免于刑事处分占47%。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为39%。二、全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根据上述L市近三年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来看,具有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涉案罪名较为集中
我国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涉及罪名达44个。但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普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问题,导致实际查处案件多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查办案件面比较窄,罪名比较集中,这也反映出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能力与渎职案件频发、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的事实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二)被查处人员中普通干部比例高
从目前的办案情况来看,由于案件认定较为困难,办案阻力大等原因,L市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中,普通干部所占比例大,超过被查处人员的40%,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所占比例为17.1%,处级干部(均为享受副处待遇)仅占5.1%。(三)造成的损失更大
近三年,L市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平均每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分别为15.96万元、18.63万元和14.9万元,而平均每件渎职侵权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30.48万元、36.45万元和32.36万元。可见与贪污贿赂案件相比,渎职侵权案件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并且贪污贿赂案件一般可以通过追缴赃款和没收财产等法律手段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但是许多渎职案件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是不可逆转性的,损失无法挽回。(四)量刑相对较轻
由于立法等因素的影响,量刑偏轻是当前我国渎职侵权案件领域较为普遍,也较为突出的问题。从L市的情况来看,虽然渎职侵权案件造成的损失较大,但涉案人员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仅有39%,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比例为61%,刑事处罚的威慑力被弱化。三、诱发渎职侵权案件的原因分析
针对L市渎职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当前引发渎职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存在特权思想,对渎职侵权犯罪警惕性不够
特权思想的存在,导致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出现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表现在责任意识不强,不作为。由于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政府权力本位思想,重实体轻程序,工作随意性大,能拖则拖,能推则推,在用权时常常出现“该为不为”的情况,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成为各种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表现在官僚主义作风作怪,乱作为。官僚主义会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不正确行使权力。主要表现就是公职人员受经济社会影响,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将公权力当作自己的私人资本,摆官老爷的态度,插手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引发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如周某滥用职权一案,其滥用职权,通过让下属制作虚假笔录等手段,擅自将拆迁户的违章建筑认定为集体生产用房,给国家造成18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二)综合素质不高,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
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差,在面对一些法律界限相对模糊问题的时候,容易出现偏差,走上犯罪道路。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公职人员只对贪污、受贿等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却知之甚少,以至于自身犯了罪却没有察觉。如在一起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中,7名被查处人员中有3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领导交代的事情就不会出问题,不了解相关渎职犯罪,导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够,最终锒铛入狱。二是有的公职人员对待工作不负责,业务水平低,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如在某协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中,涉案的多名协警漠视法纪,利用工作便利为辖区内开设赌场的丁某等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最终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查处。三是还有的公职人员安于现状,工作敷衍,业务素养不符合岗位要求,加大了渎职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日常工作量大,工作内容繁杂,容易出现渎职侵权犯罪现象。(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法律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不足:一是现行刑法法条对于渎职罪构成表述普遍具有高度概括性,带来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虽然高检院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情形作出规定,但仍给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留下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从严查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间的协调。二是当前渎职犯罪刑罚单一,只是适用自由刑,缺乏财产刑等刑罚,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有效的震慑作用。三是渎职侵权案件法院判处轻型化的现象较普遍。从近几年的案件来看,单对渎职犯罪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比例偏低,被判处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比例过高(超过60%),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四、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个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营造氛围,广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危害
部分渎职犯罪不存在谋私情私利,而是对手中权力的轻慢与亵渎所致。人们对这种“不揣入腰包的腐败”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当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时,来电求情者有之,工作中不配合者有之,指责干扰者有之,一些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领导常会以渎职犯罪是“因公”、“好心办坏事”等理由来为其推责。一些罪犯对自己因渎职走上犯罪亦感特别委屈,认为自己最多是工作失职或履职不当,够不上刑事处罚。这都足以说明在党政机关中尤其是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知认同程度低下。因此,纪委、检察机关及宣传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教育,加深社会各界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控告渎职犯罪的积极性。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等党员干部教育机构要加强预防渎职犯罪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践行执政为民、勤政履职的自觉性。(二)拓宽案源,加大惩处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一是丰富手段,拓展渎职侵权案件来源。通过检务公开、警示教育宣传、媒体曝光等形式,发现案件线索。在继续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渎职案件的基础上,加大对司法部门、人防部门、农口部门(涉农惠民资金)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培养建立复合型反渎职侵权侦查队伍,提升干警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突出重点,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二是完善法律,依法严惩渎职侵权犯罪。建议修订有关法律,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法定范围过窄且不明确等过于抽象、笼统,在办案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的问题,以适应新时期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需要;严格限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缓刑和免刑的适用,扭转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倾向,排除外界不当干扰,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约束、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每一个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付出应有代价,受到应有处罚。(三)惩防并举,切实注重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
检察机关要通过查办重点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有效规范权力的运行,切实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查办重大事故、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直接消除诱发矛盾的源头因素,有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查办滥用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组织人事权等渎职侵权犯罪,及时发现制度管理方面的缺陷和漏洞,积极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完善;通过查办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犯人权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有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通过办案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警示,以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总之要通过教育提高觉悟,通过制度规范言行,通过监督弘扬正气,通过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四)多方联动,促进反渎工作列入考核机制
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作用,利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精心谋划,建立由纪委、政法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L市反渎职侵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每年的反渎工作形势进行集中分析研究,明确工作任务和查办案件重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反渎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调查和督促检查,共同组织反渎工作的专项督查。将反渎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考核,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整合各方预防力量,联手抓好预防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渎职犯罪;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预防对策
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
2010—2012年,L市共查渎职侵权案件86件117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3.6%。通过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18.63万元。(一)案件所涉行业
主要案发系统(行业)包括:林业系统,公安系统,交通系统,国土系统,基层政府,其他涉案系统还包括建设、教育、安监、人力社保、医疗、水利、国税、电力、农业等。(二)涉案罪名情况
共涉及8种犯罪,其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案件最多,分别占渎职犯罪案件的33.7%件和24.4%。其他还涉及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三)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三年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83.18万元,平均每件案件造成损失达32.36万元,为贪污贿赂案件的2倍多。(四)被查处人员身份
在被查处的人员中,单位“一把手”占8.5%,副职占8.5%,中层干部占39.4%人,普通干部职工占43.6%。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高,普通干部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五)被查处人员职级
副处级干部占被查处人数的5.1%、科级占41.9%(其中正科占25.6%,副科占16.2%);、科员及无职级人员占53%。(六)被查处人员年龄
从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41-50岁的年龄段发案率最高,占被查处人数的47%、31-40岁占18.8%、51-60岁占18.8%、21-30岁占14.9%、60岁以上的为2%。(七)案件处理结果
从目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占8%、5-10年有期徒刑占4%、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7%、缓刑占14%,免于刑事处分占47%。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为39%。二、全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根据上述L市近三年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来看,具有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涉案罪名较为集中
我国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涉及罪名达44个。但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普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问题,导致实际查处案件多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查办案件面比较窄,罪名比较集中,这也反映出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能力与渎职案件频发、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的事实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二)被查处人员中普通干部比例高
从目前的办案情况来看,由于案件认定较为困难,办案阻力大等原因,L市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中,普通干部所占比例大,超过被查处人员的40%,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所占比例为17.1%,处级干部(均为享受副处待遇)仅占5.1%。(三)造成的损失更大
近三年,L市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平均每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分别为15.96万元、18.63万元和14.9万元,而平均每件渎职侵权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30.48万元、36.45万元和32.36万元。可见与贪污贿赂案件相比,渎职侵权案件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并且贪污贿赂案件一般可以通过追缴赃款和没收财产等法律手段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但是许多渎职案件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是不可逆转性的,损失无法挽回。(四)量刑相对较轻
由于立法等因素的影响,量刑偏轻是当前我国渎职侵权案件领域较为普遍,也较为突出的问题。从L市的情况来看,虽然渎职侵权案件造成的损失较大,但涉案人员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仅有39%,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比例为61%,刑事处罚的威慑力被弱化。三、诱发渎职侵权案件的原因分析
针对L市渎职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当前引发渎职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存在特权思想,对渎职侵权犯罪警惕性不够
特权思想的存在,导致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出现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表现在责任意识不强,不作为。由于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政府权力本位思想,重实体轻程序,工作随意性大,能拖则拖,能推则推,在用权时常常出现“该为不为”的情况,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成为各种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表现在官僚主义作风作怪,乱作为。官僚主义会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不正确行使权力。主要表现就是公职人员受经济社会影响,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将公权力当作自己的私人资本,摆官老爷的态度,插手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引发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如周某滥用职权一案,其滥用职权,通过让下属制作虚假笔录等手段,擅自将拆迁户的违章建筑认定为集体生产用房,给国家造成18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二)综合素质不高,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
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差,在面对一些法律界限相对模糊问题的时候,容易出现偏差,走上犯罪道路。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公职人员只对贪污、受贿等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却知之甚少,以至于自身犯了罪却没有察觉。如在一起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中,7名被查处人员中有3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领导交代的事情就不会出问题,不了解相关渎职犯罪,导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够,最终锒铛入狱。二是有的公职人员对待工作不负责,业务水平低,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如在某协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中,涉案的多名协警漠视法纪,利用工作便利为辖区内开设赌场的丁某等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最终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查处。三是还有的公职人员安于现状,工作敷衍,业务素养不符合岗位要求,加大了渎职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日常工作量大,工作内容繁杂,容易出现渎职侵权犯罪现象。(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法律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不足:一是现行刑法法条对于渎职罪构成表述普遍具有高度概括性,带来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虽然高检院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情形作出规定,但仍给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留下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从严查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间的协调。二是当前渎职犯罪刑罚单一,只是适用自由刑,缺乏财产刑等刑罚,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有效的震慑作用。三是渎职侵权案件法院判处轻型化的现象较普遍。从近几年的案件来看,单对渎职犯罪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比例偏低,被判处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比例过高(超过60%),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四、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个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营造氛围,广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危害
部分渎职犯罪不存在谋私情私利,而是对手中权力的轻慢与亵渎所致。人们对这种“不揣入腰包的腐败”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当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时,来电求情者有之,工作中不配合者有之,指责干扰者有之,一些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领导常会以渎职犯罪是“因公”、“好心办坏事”等理由来为其推责。一些罪犯对自己因渎职走上犯罪亦感特别委屈,认为自己最多是工作失职或履职不当,够不上刑事处罚。这都足以说明在党政机关中尤其是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知认同程度低下。因此,纪委、检察机关及宣传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教育,加深社会各界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控告渎职犯罪的积极性。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等党员干部教育机构要加强预防渎职犯罪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践行执政为民、勤政履职的自觉性。(二)拓宽案源,加大惩处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一是丰富手段,拓展渎职侵权案件来源。通过检务公开、警示教育宣传、媒体曝光等形式,发现案件线索。在继续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渎职案件的基础上,加大对司法部门、人防部门、农口部门(涉农惠民资金)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培养建立复合型反渎职侵权侦查队伍,提升干警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突出重点,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二是完善法律,依法严惩渎职侵权犯罪。建议修订有关法律,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法定范围过窄且不明确等过于抽象、笼统,在办案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的问题,以适应新时期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需要;严格限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缓刑和免刑的适用,扭转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倾向,排除外界不当干扰,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约束、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每一个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付出应有代价,受到应有处罚。(三)惩防并举,切实注重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
检察机关要通过查办重点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有效规范权力的运行,切实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查办重大事故、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直接消除诱发矛盾的源头因素,有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查办滥用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组织人事权等渎职侵权犯罪,及时发现制度管理方面的缺陷和漏洞,积极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完善;通过查办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犯人权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有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通过办案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警示,以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总之要通过教育提高觉悟,通过制度规范言行,通过监督弘扬正气,通过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四)多方联动,促进反渎工作列入考核机制
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作用,利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精心谋划,建立由纪委、政法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L市反渎职侵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每年的反渎工作形势进行集中分析研究,明确工作任务和查办案件重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反渎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调查和督促检查,共同组织反渎工作的专项督查。将反渎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考核,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整合各方预防力量,联手抓好预防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