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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