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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评价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多见于《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和《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以及零散司法解释,因法律规范自身不尽完善和对法律适用逻辑的误解,致使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和法律规范混用的乱象时有发生。文章以规范内容和逻辑冲突为中心,审查对格式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评价的法律适用并建议改善现行立法以修正其适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