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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公立医院:为规范和简化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7]4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