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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在《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9月第6卷第3期撰文认为,各级人大行使的国家权力实际上是一种“集合性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等四种常见的形式。这四种不同形式的国家权力实际上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其在权力主体、权力效力上完全相同。只是在权力的具体规范功能上和社会作用方面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