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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99年我国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取得收益有四个渠道,一是存款利息收入;二是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国债利息收入;四是其他业务收入。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只能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而按我国目前的银行利率和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贷利差收入最多可以应付其管理费用。目前,全国约有一半左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于坐吃利差的状况;而购买国债,也仅仅是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一种保值手段,长此以往,将无法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因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运转模式不具备应付风险的功能和补充住房资金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