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经济纠纷”的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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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当以上途径无法满足人们的利益诉求时,尤其是正当合法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时,当事人难免采取过激的行为方式,如扣留人质、扣押车辆、威胁恐吓等。在处置当事人涉及“经济纠纷”时,公安机关往往面对两难境地,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另一个是极端是以经济纠纷为由放任甚至纵容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必须厘清公民的“自助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的界限,才能进一步的采取准确的处置措施,力争做到既不任意干涉也不放纵违法犯罪,从而提升公安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经济纠纷 公安执法规范化 犯罪行为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2-01
  
  一、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比较严重,公安部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表现为公安机关以承办经济犯罪案件为名,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意对经济纠纷按照经济犯罪予以立案侦查,查封扣押纠纷争议的财产,利用侦查手段追缴当事人所欠债款,甚至对经济纠纷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因认识失误错误立案,对正常经济活动进行干扰。
  在司法实践中,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将所有权纠纷认定为刑事侵占,这是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时常采取的两种主要办案形式。公安机关以追求经济利益主动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其行为本身是违反办案纪律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必要的规范。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其实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错误并不难纠正,只需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发现错误后及时改正。
  但有时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还与地方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有的公安机关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权限和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违法抓人,为本地企业追款讨债。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需要,有的公安机关非法扣押、查封、冻结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违法处理所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等。从这种层面上,纠正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就成为整个政府机构的综合工程,非公安机关一部门之力能解决。
  二、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消极处理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在债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往往不是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追讨,而是采取轻微的暴力方式,如强行扣押车辆、货品等手段,抑或雇佣讨债公司。双方爆发冲突,必然会拨打110求救。其实,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讨债者雇佣讨债公司,舞棍弄棒,强行扣押他人财物的事件,便逐渐在全国各地出现。而一旦被劫者报案,讨债公司的“挡箭牌”便是“这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插手”,使得这类问题一直以来游离于刑法之外。讨债者四处投诉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讨债公司强行扣押他人财物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务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只要未超过债务的合理范围,一般不作为抢劫罪处理。但是若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扣押拘禁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拘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司法解释明显地遗漏了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形,即:讨债者采取的言语威胁、暴力强制的手段,使被害人在心理上恐惧、身体上受束缚,但是讨债者既未造成对方轻伤,也未非法拘禁他人。此种情形如何处置,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说明。这样的司法解释给公安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任意性,同样的情形在不同的省市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置方式。由于强行讨债者往往在当时的实力对比中占有绝对优势,公安干警接警处置现场时往往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进行调解,最终加害方不肯恢复回复原状,返还财物。即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真的受到了侵害(警方到场后,人身权利一般会有较好的保障),警方也往往无能为力。
  三、规范化研究
  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治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职,处罚法未授权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条说明公安机关仅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因行为产生的经济纠纷,只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实际的公安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现在一般不进行经济纠纷方面的调解。接到报案后民警会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只要不涉及到打架、公共安全等治安刑事方面的问题,公安局是不予立案的,如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则只会进行一些劝解,并告知双方可起诉解决此事。因此经济纠纷打110往往没有有效的处置,只有如对方恐吓、武力或持械威胁、损坏公私财产较大数额可报警处理,除此之外,公安局不予插手。报警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笔者认为只要其确属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并且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公安机关完全还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来处理的,即“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有关当事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抢夺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当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介入是合法的,不属于非法介入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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