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数罪并罚制度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数罪并罚制度设立的本质在于依据相关准则规定,解决行为人因触犯数罪而当处数个宣告刑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实行数罪并罚制度也是严格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刑罚处罚。本文从一起案例为基点,就数罪并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作一简要论述,以期在司法实务中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罪并罚;刑罚;非法占有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未成年于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日期为2012年3月8日,宣判日期为同年3月20日,即管制的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后林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林某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仍有5次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处理,该段期间盗窃物品价了值总计数额总达15500余元。二、争议焦点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追诉并不存在异议。问题是林某在判处管制刑罚宣告之前,即2012年3月20日之前仍有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处理,该种情形属于我国刑罚制度中规定的同种数罪的情况,但对于同种数罪如何罚,目前我国刑法却缺少明确规定,这也正是本案值得探讨之处。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不同种数罪的应实行并罚,并无太多争议,这也正是数罪并罚制度设定的意义所在。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进行并罚,实践中做法差异较大。目前理论及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一罚说”,即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一律不予并罚,而是作为一罪的加重情节或者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进行处罚;第二种是“并罚说”,坚持对于同种数罪应一概实行并罚;“折中说”则认为以一罚作为基本的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补充,即当所犯的罪行有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时可以不实行并罚,但是在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时则应该实行并罚。三、案件速解
本文以为按照我国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应该以一罪论处,根据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方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是较为妥当的。一是我国刑法分则的很多条文针对同性质犯罪中的情节、后果、数额以及次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与此相适应的刑罚,即法定刑幅度,为同种数罪以一罪的从重情节论提供了法定的空间;二是我国刑法中也有将同种数罪规定为一罪的从重情节的情形。正如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将强奸妇女多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进行处理。所以同种数罪原则上以一罪论处还是可行的。
本案中,林某的多次盗窃犯罪事实可以根据盗窃的数额,即累计相加盗窃数额来确定其罪责。根据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当具有入户、携带凶器等情节,达到“数额巨大(30000-1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300000-500000元)”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入户、多次等是盗窃罪的从重情节。当然对于同种数罪以一罪处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同种数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的升格刑或加重情节,以一罪论处不能罚当其罪的时候就应按照数罪并罚制度进行处理,比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加后减或先减后加,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罪责刑相一致,也才能最大效能的发挥数罪并罚制度的作用。四、结语
数罪并罚作为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是对一人所犯罪数合并处罚的制度,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刑法》中将数罪并罚作为人民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要求是必须一人犯数罪、数罪都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必须依法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本案中对于林某的同种数罪,笔者以为按一罪论,以盗窃罪的从重情节,累计计算其盗窃物品价值数额来定其刑罚是较为妥当的。
参考文献:
[1]李克勤,魏迪.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践难题及完善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10:45.
[2]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772.
[3]师洁.浅论数罪并罚若干问题[J].中国商界,2012(6):183.
[4]刘志伟.数罪并罚若干争议问题研讨[J].法学杂志,2009(4):31.
[5]徐冰.论数罪并罚的前提——数罪范围的确定[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24.
【关键词】数罪并罚;刑罚;非法占有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未成年于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日期为2012年3月8日,宣判日期为同年3月20日,即管制的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后林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林某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仍有5次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处理,该段期间盗窃物品价了值总计数额总达15500余元。二、争议焦点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追诉并不存在异议。问题是林某在判处管制刑罚宣告之前,即2012年3月20日之前仍有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处理,该种情形属于我国刑罚制度中规定的同种数罪的情况,但对于同种数罪如何罚,目前我国刑法却缺少明确规定,这也正是本案值得探讨之处。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不同种数罪的应实行并罚,并无太多争议,这也正是数罪并罚制度设定的意义所在。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进行并罚,实践中做法差异较大。目前理论及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一罚说”,即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一律不予并罚,而是作为一罪的加重情节或者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进行处罚;第二种是“并罚说”,坚持对于同种数罪应一概实行并罚;“折中说”则认为以一罚作为基本的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补充,即当所犯的罪行有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时可以不实行并罚,但是在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时则应该实行并罚。三、案件速解
本文以为按照我国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应该以一罪论处,根据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方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是较为妥当的。一是我国刑法分则的很多条文针对同性质犯罪中的情节、后果、数额以及次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与此相适应的刑罚,即法定刑幅度,为同种数罪以一罪的从重情节论提供了法定的空间;二是我国刑法中也有将同种数罪规定为一罪的从重情节的情形。正如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将强奸妇女多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进行处理。所以同种数罪原则上以一罪论处还是可行的。
本案中,林某的多次盗窃犯罪事实可以根据盗窃的数额,即累计相加盗窃数额来确定其罪责。根据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当具有入户、携带凶器等情节,达到“数额巨大(30000-1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300000-500000元)”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入户、多次等是盗窃罪的从重情节。当然对于同种数罪以一罪处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同种数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的升格刑或加重情节,以一罪论处不能罚当其罪的时候就应按照数罪并罚制度进行处理,比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加后减或先减后加,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罪责刑相一致,也才能最大效能的发挥数罪并罚制度的作用。四、结语
数罪并罚作为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是对一人所犯罪数合并处罚的制度,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刑法》中将数罪并罚作为人民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要求是必须一人犯数罪、数罪都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必须依法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本案中对于林某的同种数罪,笔者以为按一罪论,以盗窃罪的从重情节,累计计算其盗窃物品价值数额来定其刑罚是较为妥当的。
参考文献:
[1]李克勤,魏迪.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践难题及完善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10:45.
[2]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772.
[3]师洁.浅论数罪并罚若干问题[J].中国商界,2012(6):183.
[4]刘志伟.数罪并罚若干争议问题研讨[J].法学杂志,2009(4):31.
[5]徐冰.论数罪并罚的前提——数罪范围的确定[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