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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或裁定适用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5类罪犯采取不予关押,使其回归社会交由基层群众监督和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方式.人民检察院加大监外执行检察力度,对于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依法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来看,监外执行检察还存在以下四大难题.一、制度不健全,给监外执行检察带来天然缺陷.(一)司法机关之间配合衔接不到位,交付与执行脱节.除《刑事诉讼法》外,近年来,两高两部等单位单独或联合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监外执行工作的文件,但从实践来看,规定的实然性与执行的实然性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在对监外罪犯交接执行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导致交付与执行工作脱节.一些犯罪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没有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罪犯原籍地执行机关和检察院,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没有向原籍地公安机关寄送执行文书,而罪犯又未向原籍地公安机关报到,这种因法律文书交付与执行脱节所造成的罪犯脱管、漏管现象,几乎每年都在发生.另外还有一些派出所,监外执行罪犯已被其监管,但又没有收到判决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仅凭罪犯报到时的判决书来确定监管对象和计算刑期考察期限,这种执法依据不足,造成户籍地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缓刑、管制罪犯的监管考察工作非常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