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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锐,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监管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摘 要:对电子合同加以研究以及进行特别立法主要是基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不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别,但就合同履行来看,差别不是很大,重新解释传统规则可以解决多数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合同履行主要是考虑到合同标的物的属性,而非合同属性。但对于合同履行之网络支付与网络票据行为仍需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电子合同;履行;财产交付;金钱支付;网络票据行为
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和延,[1]相对于传统合同来说,电子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信用危机问题更严重,其不仅具有传统合同的一切风险,还具有纯技术上导致的风险。作为合同标的的给付,在传统形态上主要有财产交付、金钱支付、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基于给付形态的不同,合同也会有不同的相应的履行方式。对于电子合同的履行,我国已生效的《电子签名法》未加以规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电子合同的履行就同于传统合同呢?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标的物方面不存在太大的差别,以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履行也就极为相似,但此中还需要对电子合同的财产交付与价金支付两种履行方式进行讨论,以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履行之财产交付
财产交付是最常出现的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完全是依赖于标的物自身特性的不同。合同履行重在给付结果,履行手段完全是随行就市,更大程度上是个事实上的手段问题。所以,履行理所应当根据标的物的特征来进行,寻求完成义务的同时也实现成本上的经济、合理,同时,也只有如此方符合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因此,标的物相同,履行规则常亦相同。标的物不会因为合同是否是电子合同而不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履行方面也就不会有多少差别。在从传统的基于纸张的贸易方式向电子化贸易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如何保障电子化贸易方式与传统方式一样安全可靠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果传统规则完全可以满足这种要求的话,人们完全可以墨守成规,而不必去破旧立新。
(一)有形财产之履行
以有形财产为标的物的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与传统合同的履行方式相同,都要进行现实环境下的交付。电子合同履行往往通过物流配送体系进行,履行者常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而少有自己运送货物。不过,电子合同履行的一些细节与传统履行也有不同,例如在完整的无纸化贸易中,相关单据的发送也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也不再以纸面的单据进行了。然而在目前也有很多情形并未实现完整的无纸化,而是混和运用两种手段,以保障履行的安全、政府机关的审核与税收等。
(二)无形财产之履行
即使是以无形财产为标的物的电子合同在履行方式与传统合同也不存在不同,因为传统合同也可以无形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以软件、作品等无形财产为标的物的电子商务可以在网上完成浏览、订购、资金支付、商品交付在内的全部交易过程。电子合同既可以通过诸如交付存储无形财产的光盘等,以传统方式履行,也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接收来实现标的物的交付。例如,对于以软件为标的物的合同,不论是电子合同还是传统合同,通过网络履行均是最为便利的方式,但是也不排除通过传统交付的方式完成合同履行。不过,只要能够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网络上非传统的履行方式对于任何形式的合同而言同样是最符合履行经济之履行原则的。
不论何种形式的合同,其之履行可以根据标的物的属性而选择最为适宜的方式,这不会因为合同形式而有所变化。电子合同在财产交付之履行上,与传统合同规则没有什么不同。不过,电子合同的履行如果涉及到价金支付的话,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二、合同履行之价金支付
对应于财产交付的另外一种合同履行方式是价金支付。合同可以有现金支付与票据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同时也可分为传统支付方式与网络支付方式。传统支付不须赘言,网络支付则方兴未艾,其缩减程序流程,简化繁琐的纸上资金划拨过程,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单位。电子合同主要可以使用传统支付环境或网络支付环境下的金钱或票据两种支付方式,传统支付方式可以依传统规则解决,而需要考察的是网络支付方式。
(一)网络金钱支付
网络金钱支付所使用的是对应于传统现金的电子货币(也可以称为数字货币)。一般而言,电子货币是一种内部货币,并非真正的现金,不能广泛流通。网络中的电子货币表现为一组数字文件信息,并不具有实在的价值,但当其与另外一个系统关联、产生可信度时,就可以具有与美元、人民币、英镑等相同的作用。最常见的方式是将电子货币指征的价值建立在以外部货币统计的银行存款、贷款、预支付款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电子货币的性质就如同购物中心向消费者发放的代币券,消费者可以使用此代币券向购物中心以及得到该购物中心承兑许诺的其他商家作为支付手段,但是此代币券无法在未得到承兑许诺的其他地方使用。一旦电子货币与真正的货币具有相同意义,在市场上广为接受,作为一种货币符号得到国家的确认,其与美元等货币符号也就无甚区别了。
Mondex、Netcash、Digicash是目前主要的几种电子货币支付协议。在国家未将电子货币确认为法定货币符号,或者未认可其可法定货币建立关联的情形下,电子货币作为一种内部货币,应用范围仍然受到限制,其之应用范围与发放主体的信用、偿还能力、经济状况等直接相关。网络现金支付的合同履行方式还需要通过立法确认、调整,以保障安全性与隐私性,我国目前欠缺此类规范。
(二)网络信用支付
网络信用交易所使用的仍是汇票、本票、支票及信用卡等支付手段,只是不再具有纸质形态罢了。目前网络信用交易使用的一般仍是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支付网关的一方一般是持有某种认证证书的银行。电子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支付,将支付信息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取得银行的验证信息,进而可取得现实资金。这个支付过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便是支付过程的安全性与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这方面的技术有很多,如E-checkSSL、SET、NetBill等,应用最广的是SSL协议,以及更富发展前景的SET协议。
SSL(安全套接层协议)提供了两台机器间的安全连接。支付系统经常以通过SSL传输信用卡卡号的方式来构建,在线银行和其他金融系统也常常构建于SSL协议之上。SSL协议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后传送信用卡号至商家,商家将其传送到发卡银行,扣取交易费用。但是这一协议不能防止当事人的欺诈,因为SSL协议通过所建立的机器连接来实现支付信息的传输,实行单向认证,这造成的一个结果是商家无法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容易产生欺诈,而SET协议则可以实现双向认证。
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是一种用于开放性网络的信用卡、借记卡支付协议。在实现过程中利用发放给顾客、商家、银行以及信用卡公司的数字证书,进行一系列的认证与安全检验,提高了信用卡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防伪性与安全性。虽然,SET在目前还不如SSL协议应用广泛,但是SET协议的安全性能更佳。在电子商务中经常使用的是电子资金转账或网上银行服务方式,将传统的银行转账应用到公共网络上进行资金转账。目前大约80%的电子商务仍属于贸易上的转账业务[2]。
由于支付各方在实践中使用不同的传输网络、技术协议,因而衍生了各种支付工具。但在遵守技术中性原则的前提下,电子合同的支付规则不应基于不同的支付工具而不同,但是为了维持支付的安全性,可以鼓励某些具有较高安全性的支付工具,同时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三)网络票据行为
在通过网络签发或转让票据来完成价金履行的情形下,传统票据的作成、背书、交付通过授权数字文件的编辑、签名、认证等一系列手段完成,这可称为网络票据行为。在传统票据规则之外,网络票据行为规则主要精力应放在对安全性的保障上。笔者认为,网络信用交易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票据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原理的应用。因为,在现实的票据背书转让的形式审查下业已大量出现票据伪造、变造等欺诈行为,而网络风险无时不在,通过主流技术所构建的安全体系是非常脆弱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难以寻找足够安全的技术来保障网络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避免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恶意侵入网络票据流通链条,或者直接伪造、变造票据,滋生欺诈的现象比现实交易更难控制。在基础环境已经更改的情况下,网络票据行为就难以适用传统的票据无因性,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限制票据无因性的适用。
网上支付方式是传统支付方式经过技术改造后在网络中的演化成为新的金融产品。在传统支付流程中,不论是信用交易还是非信用交易中都充斥着大量的进帐、转帐单据、信用证,以及提单等附随单证。而在网络支付中,相关支付信息通过网络进行,支付通过在线输入密码与认证相关身份的方式完成,然而,传统支付中并不突出的安全问题成为网络支付的头号大敌。事实也表明脱离传统银行的纯网络银行在目前没有生存空间,网络银行必须在传统的基础上逐步构造。当票据行为发生于网络之中时,受到限制也是理所应当。在传统的票据规则之外,重新审视、确定网络票据行为规则也是当前急切的工作。
三、结语
网络支付行为在我国发展地愈来愈快,市场主体的脚步远远快于国家立法的速度,在银行信用之外,商业信用的发展也开始加快。如何规避网络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方便与发展电子商务,均是目前亟须研究的问题。在电子合同的履行上,电子商务规范应对履行义务的确定、网络传输风险的分担、欺诈与目的未达到时的后果分担,以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注释:
[1] 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2]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摘 要:对电子合同加以研究以及进行特别立法主要是基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不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别,但就合同履行来看,差别不是很大,重新解释传统规则可以解决多数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合同履行主要是考虑到合同标的物的属性,而非合同属性。但对于合同履行之网络支付与网络票据行为仍需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电子合同;履行;财产交付;金钱支付;网络票据行为
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和延,[1]相对于传统合同来说,电子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信用危机问题更严重,其不仅具有传统合同的一切风险,还具有纯技术上导致的风险。作为合同标的的给付,在传统形态上主要有财产交付、金钱支付、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基于给付形态的不同,合同也会有不同的相应的履行方式。对于电子合同的履行,我国已生效的《电子签名法》未加以规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电子合同的履行就同于传统合同呢?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标的物方面不存在太大的差别,以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履行也就极为相似,但此中还需要对电子合同的财产交付与价金支付两种履行方式进行讨论,以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履行之财产交付
财产交付是最常出现的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完全是依赖于标的物自身特性的不同。合同履行重在给付结果,履行手段完全是随行就市,更大程度上是个事实上的手段问题。所以,履行理所应当根据标的物的特征来进行,寻求完成义务的同时也实现成本上的经济、合理,同时,也只有如此方符合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因此,标的物相同,履行规则常亦相同。标的物不会因为合同是否是电子合同而不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履行方面也就不会有多少差别。在从传统的基于纸张的贸易方式向电子化贸易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如何保障电子化贸易方式与传统方式一样安全可靠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果传统规则完全可以满足这种要求的话,人们完全可以墨守成规,而不必去破旧立新。
(一)有形财产之履行
以有形财产为标的物的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与传统合同的履行方式相同,都要进行现实环境下的交付。电子合同履行往往通过物流配送体系进行,履行者常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而少有自己运送货物。不过,电子合同履行的一些细节与传统履行也有不同,例如在完整的无纸化贸易中,相关单据的发送也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也不再以纸面的单据进行了。然而在目前也有很多情形并未实现完整的无纸化,而是混和运用两种手段,以保障履行的安全、政府机关的审核与税收等。
(二)无形财产之履行
即使是以无形财产为标的物的电子合同在履行方式与传统合同也不存在不同,因为传统合同也可以无形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以软件、作品等无形财产为标的物的电子商务可以在网上完成浏览、订购、资金支付、商品交付在内的全部交易过程。电子合同既可以通过诸如交付存储无形财产的光盘等,以传统方式履行,也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接收来实现标的物的交付。例如,对于以软件为标的物的合同,不论是电子合同还是传统合同,通过网络履行均是最为便利的方式,但是也不排除通过传统交付的方式完成合同履行。不过,只要能够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网络上非传统的履行方式对于任何形式的合同而言同样是最符合履行经济之履行原则的。
不论何种形式的合同,其之履行可以根据标的物的属性而选择最为适宜的方式,这不会因为合同形式而有所变化。电子合同在财产交付之履行上,与传统合同规则没有什么不同。不过,电子合同的履行如果涉及到价金支付的话,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二、合同履行之价金支付
对应于财产交付的另外一种合同履行方式是价金支付。合同可以有现金支付与票据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同时也可分为传统支付方式与网络支付方式。传统支付不须赘言,网络支付则方兴未艾,其缩减程序流程,简化繁琐的纸上资金划拨过程,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单位。电子合同主要可以使用传统支付环境或网络支付环境下的金钱或票据两种支付方式,传统支付方式可以依传统规则解决,而需要考察的是网络支付方式。
(一)网络金钱支付
网络金钱支付所使用的是对应于传统现金的电子货币(也可以称为数字货币)。一般而言,电子货币是一种内部货币,并非真正的现金,不能广泛流通。网络中的电子货币表现为一组数字文件信息,并不具有实在的价值,但当其与另外一个系统关联、产生可信度时,就可以具有与美元、人民币、英镑等相同的作用。最常见的方式是将电子货币指征的价值建立在以外部货币统计的银行存款、贷款、预支付款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电子货币的性质就如同购物中心向消费者发放的代币券,消费者可以使用此代币券向购物中心以及得到该购物中心承兑许诺的其他商家作为支付手段,但是此代币券无法在未得到承兑许诺的其他地方使用。一旦电子货币与真正的货币具有相同意义,在市场上广为接受,作为一种货币符号得到国家的确认,其与美元等货币符号也就无甚区别了。
Mondex、Netcash、Digicash是目前主要的几种电子货币支付协议。在国家未将电子货币确认为法定货币符号,或者未认可其可法定货币建立关联的情形下,电子货币作为一种内部货币,应用范围仍然受到限制,其之应用范围与发放主体的信用、偿还能力、经济状况等直接相关。网络现金支付的合同履行方式还需要通过立法确认、调整,以保障安全性与隐私性,我国目前欠缺此类规范。
(二)网络信用支付
网络信用交易所使用的仍是汇票、本票、支票及信用卡等支付手段,只是不再具有纸质形态罢了。目前网络信用交易使用的一般仍是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支付网关的一方一般是持有某种认证证书的银行。电子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支付,将支付信息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取得银行的验证信息,进而可取得现实资金。这个支付过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便是支付过程的安全性与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这方面的技术有很多,如E-checkSSL、SET、NetBill等,应用最广的是SSL协议,以及更富发展前景的SET协议。
SSL(安全套接层协议)提供了两台机器间的安全连接。支付系统经常以通过SSL传输信用卡卡号的方式来构建,在线银行和其他金融系统也常常构建于SSL协议之上。SSL协议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后传送信用卡号至商家,商家将其传送到发卡银行,扣取交易费用。但是这一协议不能防止当事人的欺诈,因为SSL协议通过所建立的机器连接来实现支付信息的传输,实行单向认证,这造成的一个结果是商家无法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容易产生欺诈,而SET协议则可以实现双向认证。
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是一种用于开放性网络的信用卡、借记卡支付协议。在实现过程中利用发放给顾客、商家、银行以及信用卡公司的数字证书,进行一系列的认证与安全检验,提高了信用卡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防伪性与安全性。虽然,SET在目前还不如SSL协议应用广泛,但是SET协议的安全性能更佳。在电子商务中经常使用的是电子资金转账或网上银行服务方式,将传统的银行转账应用到公共网络上进行资金转账。目前大约80%的电子商务仍属于贸易上的转账业务[2]。
由于支付各方在实践中使用不同的传输网络、技术协议,因而衍生了各种支付工具。但在遵守技术中性原则的前提下,电子合同的支付规则不应基于不同的支付工具而不同,但是为了维持支付的安全性,可以鼓励某些具有较高安全性的支付工具,同时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三)网络票据行为
在通过网络签发或转让票据来完成价金履行的情形下,传统票据的作成、背书、交付通过授权数字文件的编辑、签名、认证等一系列手段完成,这可称为网络票据行为。在传统票据规则之外,网络票据行为规则主要精力应放在对安全性的保障上。笔者认为,网络信用交易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票据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原理的应用。因为,在现实的票据背书转让的形式审查下业已大量出现票据伪造、变造等欺诈行为,而网络风险无时不在,通过主流技术所构建的安全体系是非常脆弱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难以寻找足够安全的技术来保障网络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避免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恶意侵入网络票据流通链条,或者直接伪造、变造票据,滋生欺诈的现象比现实交易更难控制。在基础环境已经更改的情况下,网络票据行为就难以适用传统的票据无因性,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限制票据无因性的适用。
网上支付方式是传统支付方式经过技术改造后在网络中的演化成为新的金融产品。在传统支付流程中,不论是信用交易还是非信用交易中都充斥着大量的进帐、转帐单据、信用证,以及提单等附随单证。而在网络支付中,相关支付信息通过网络进行,支付通过在线输入密码与认证相关身份的方式完成,然而,传统支付中并不突出的安全问题成为网络支付的头号大敌。事实也表明脱离传统银行的纯网络银行在目前没有生存空间,网络银行必须在传统的基础上逐步构造。当票据行为发生于网络之中时,受到限制也是理所应当。在传统的票据规则之外,重新审视、确定网络票据行为规则也是当前急切的工作。
三、结语
网络支付行为在我国发展地愈来愈快,市场主体的脚步远远快于国家立法的速度,在银行信用之外,商业信用的发展也开始加快。如何规避网络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方便与发展电子商务,均是目前亟须研究的问题。在电子合同的履行上,电子商务规范应对履行义务的确定、网络传输风险的分担、欺诈与目的未达到时的后果分担,以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注释:
[1] 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2]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