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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森林消防及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执行森林防灭火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