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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人主观性瑕疵可以导致部分设立行为无效。如果个别设立人实施的公司设立行为中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事由,则相应权利人原则上可以依据民法规则使该行为归于无效。部分设立行为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公司设立无效要诉诸于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如果根据“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部分设立行为无效足以动摇其他设立人设立公司的意愿,则应宣告公司设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