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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但在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充分性等方面还存在着缺陷,要想改变这样的不利局面,就要对银行披露进行必要的规范.本文分析了上市银行中间信息披露的含义,探索了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研并从会计规范完善的角度,对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键词】银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银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商业银行面更大的竞争压力,在监管上,银监会已要求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央行已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冻结了大量银行资金,在市场中,2010年外资银行加速了内地的网点布局,营业网点大幅扩张。在激烈的竞争中,中国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都采取了积极地行动。一方面,各大银行纷纷选择上市融资。另一方面,不断进行新业务的开拓,业务发展模式由单纯的存贷款业务向综合服务转变。2009年起由于银行利差大幅收窄,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发展受限,加快中间业务发展步伐成为银行迫切选择。
一、中间业务的含义及特点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 年第5 号令规定,对中间业务采用如下定义:“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换而言之,中间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業务两项类。国际上的划分为:表外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表外业务。可见,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国外的表外业务,我国的表外业务等同于国外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表外业务。本文中间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广义的中间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和狭义的表外业务,即等同于国际的表外业务的范围。
与商业银行传统的表内业务(资产、负债业务)相比,中间业务有着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多项服务,满足顾客的非资金需求;发展迅速,形式多样,不断创新;透明度低,风险隐蔽且多样;部分中间业务高杠杆性,盈亏风险大。
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问题
相比西方国家,中间业务由于在我国起步晚。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相关行业监管规则的,缺乏相应的技术和人才,在银行的报表中,关于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
(一)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各不相同
由于目前,许多银行在管理和核算上模糊了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界限,在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中,各银行的分类,也都侧重于突出自身的优势项目,忽略自身的劣势项目,造成了银行间相互的可比性不高。
(二)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信息不充分
在商业银行的报表及附注中,对于中间业务的收入,一般仅在管理层讨论中,提及各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对于业务的支出,只有手续费与佣金总额。对于中间业务的合约金额,各家银行通常只披露其信贷业务。对于其他的中间业务,则未作出一定的披露。
(三)缺乏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披露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利率,汇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均进行了披露,但是在细节的量化指标上还存在一些不够全面,例如缺乏对套期情况的说明。对于其他的中间业务,比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对其风险所包含的风险分类、覆盖的主要业务产品类型、期限状况的披露其中,业务风险的衡量和管理办法的披露。
(四)缺乏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中间业务收入在各家商业银行中,一般在10%至40%之间,但对于中间业务的许多政策,如收费标准,业务的具体品种,各家银行很少进行说明,这就造成了业务收费领域的混乱,和不透明,加大了投资人的风险。
三、上市银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由于上市银行缺乏信息披露的会计规范,或者规范只是从原则上作出了规定,但缺少相应的披露指标要求,无法应用于现实的披露中。所以,所以需要从会计规范的角度,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善上市银行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一是规范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可靠,这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披露也应当遵循真实可靠的原则。所谓真实性,应当包括:①相关性,即信息披露应当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②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须以中立的立场,保证信息可靠,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人,不会误导用户的判断,当然,对中间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并不等于精确性。因为中间业务本身范围的复杂以及对其核算规范的局限性,导致了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第二是规范披露的标准。①针对规模不同银行,提出不同的披露标准。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以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为依据。上市银行银行比非上市银行披露信息要求多即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规模相关。②制定标准的程序,要先制定风险较大的项目的披露标准,如有关资产质量、或有事项与衍生产品等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后制定有关金融服务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三是规范披露的内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体现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主要应当披露以下信息:①说明各种中间业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和公允价值。②对于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如信贷承诺等,应披露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的金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开出信用证、贷款承诺、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以及其他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项目的金额。③加强对中间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的风险信息的披露。
第四是规范披露的方式。①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两种方式相结合。银行业竞争中,规范信息披露意味着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对于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银行公开属于自己商业秘密的事项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披露应本着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原则,除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外,给银行留有自愿披露的余地。②采取补充报表披露信息。补充报表是会计报表的附属产物,它以各类明细表为主,也包括一些主表中无法体现的信息。针对中间业务种类复杂,难以在表内充分披露的情况。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于报表附注中没有规定披露的内容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补充报表披露。
【参考文献】
[1]王晓枫,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研究. [J]金融会计, 2002.4
[2]孙秀玲,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9.9
[3]余深华,浅谈解决银行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J],海峡科学,2008.9
【关键词】银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银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商业银行面更大的竞争压力,在监管上,银监会已要求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央行已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冻结了大量银行资金,在市场中,2010年外资银行加速了内地的网点布局,营业网点大幅扩张。在激烈的竞争中,中国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都采取了积极地行动。一方面,各大银行纷纷选择上市融资。另一方面,不断进行新业务的开拓,业务发展模式由单纯的存贷款业务向综合服务转变。2009年起由于银行利差大幅收窄,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发展受限,加快中间业务发展步伐成为银行迫切选择。
一、中间业务的含义及特点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 年第5 号令规定,对中间业务采用如下定义:“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换而言之,中间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業务两项类。国际上的划分为:表外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表外业务。可见,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国外的表外业务,我国的表外业务等同于国外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表外业务。本文中间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广义的中间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和狭义的表外业务,即等同于国际的表外业务的范围。
与商业银行传统的表内业务(资产、负债业务)相比,中间业务有着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多项服务,满足顾客的非资金需求;发展迅速,形式多样,不断创新;透明度低,风险隐蔽且多样;部分中间业务高杠杆性,盈亏风险大。
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问题
相比西方国家,中间业务由于在我国起步晚。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相关行业监管规则的,缺乏相应的技术和人才,在银行的报表中,关于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
(一)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各不相同
由于目前,许多银行在管理和核算上模糊了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界限,在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中,各银行的分类,也都侧重于突出自身的优势项目,忽略自身的劣势项目,造成了银行间相互的可比性不高。
(二)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信息不充分
在商业银行的报表及附注中,对于中间业务的收入,一般仅在管理层讨论中,提及各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对于业务的支出,只有手续费与佣金总额。对于中间业务的合约金额,各家银行通常只披露其信贷业务。对于其他的中间业务,则未作出一定的披露。
(三)缺乏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披露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利率,汇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均进行了披露,但是在细节的量化指标上还存在一些不够全面,例如缺乏对套期情况的说明。对于其他的中间业务,比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对其风险所包含的风险分类、覆盖的主要业务产品类型、期限状况的披露其中,业务风险的衡量和管理办法的披露。
(四)缺乏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中间业务收入在各家商业银行中,一般在10%至40%之间,但对于中间业务的许多政策,如收费标准,业务的具体品种,各家银行很少进行说明,这就造成了业务收费领域的混乱,和不透明,加大了投资人的风险。
三、上市银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由于上市银行缺乏信息披露的会计规范,或者规范只是从原则上作出了规定,但缺少相应的披露指标要求,无法应用于现实的披露中。所以,所以需要从会计规范的角度,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善上市银行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一是规范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可靠,这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披露也应当遵循真实可靠的原则。所谓真实性,应当包括:①相关性,即信息披露应当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②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须以中立的立场,保证信息可靠,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人,不会误导用户的判断,当然,对中间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并不等于精确性。因为中间业务本身范围的复杂以及对其核算规范的局限性,导致了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第二是规范披露的标准。①针对规模不同银行,提出不同的披露标准。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以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为依据。上市银行银行比非上市银行披露信息要求多即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规模相关。②制定标准的程序,要先制定风险较大的项目的披露标准,如有关资产质量、或有事项与衍生产品等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后制定有关金融服务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三是规范披露的内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体现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主要应当披露以下信息:①说明各种中间业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和公允价值。②对于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如信贷承诺等,应披露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的金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开出信用证、贷款承诺、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以及其他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项目的金额。③加强对中间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的风险信息的披露。
第四是规范披露的方式。①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两种方式相结合。银行业竞争中,规范信息披露意味着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对于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银行公开属于自己商业秘密的事项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披露应本着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原则,除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外,给银行留有自愿披露的余地。②采取补充报表披露信息。补充报表是会计报表的附属产物,它以各类明细表为主,也包括一些主表中无法体现的信息。针对中间业务种类复杂,难以在表内充分披露的情况。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于报表附注中没有规定披露的内容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补充报表披露。
【参考文献】
[1]王晓枫,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研究. [J]金融会计, 2002.4
[2]孙秀玲,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9.9
[3]余深华,浅谈解决银行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J],海峡科学,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