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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底,案犯李××、金××等四人流窜于乌鲁木齐地区及南北疆地区进行牛黄诈骗活动,作案一百多起,从中牟取暴利。从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影响极坏。由于案犯作案无一定常规可循,出售地点不固定且带有“游击性”。故根据比系列牛黄诈骗案的具体情况,着重对牛黄的鉴别做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