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即经济法的国家观的本质内容,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干预。从国际做法上看,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和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日益成为经济法发展的趋势。因此,研究经济法的国家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经济法国家观的体现
经济法的国家观是指经济法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来观察国家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考察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运作的过程,考察国家权力在市场运行中的边界,以及国家权力在市场运行中的消涨变化过程。经济法国家观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如何恰当地通过经济法来干预和调控经济活动;二是经济法如何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实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秩序和效率。
1. 国家通过经济法来干预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国家角色的出台主要以经济法作为依据管理国民经济。”首先,经济法的国家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这主要体现在市场障碍排除法的规定中,体现在国家反垄断、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活动当中,体现在对于传统民商法原理的补充限制上。其次,经济法的国家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这主要体现在国家投资经营法中。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行为,调整国家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关各方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的方式、国家投资形成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很好地说明了国家的角色。再次,经济法的国家角色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着失败的区域,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国家需要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经济信息对社会经济以促导的方式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以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为原则调控引导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总而言之,无论是作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还是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究其本质,都是国家在现代经济法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各种方式干预经济生活,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
2. 经济法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控制,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①经济法将国家的角色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遵守者。经济法既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手段,又是国家参与市场活动的规则。一切市场主体都应当在经济法的规制下进行经济活动,国家也不例外。国家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遵守者,目的同样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无论政府角色怎样变化。国家干预都要在经济法设定的框架内进行。②国家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遵守者还体现在担当其他角色的过程中。第一,作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国家的权力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法律对经济法强制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明确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宗旨在于促进交易,对于合同自由应当充分尊重。第二,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国家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使用。必须明确国家的市场主体地位,国家在市场活动中必须平等的同其他主体交易,不能强买强卖、以权压人,否则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就会遭到破坏。第三,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国家必须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也只能通过财经手段,金融手段,以间接调控为主,而不能过多地采用行政命令。
二、从国家干预角度考察经济法的国家观
国家干预经济,主要是通过经济法来实现的,经济法反映的特殊法律关系,正是国家与市场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反映了经济法的国家观。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一方面在经济法指导下,国家成为了宏观社会经济的调控者,医治“市场失灵”“看得见的手”;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又受到了经济法的定位和限制。
如何在弥补市场缺陷和控制国家权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干预经济,克服市场缺陷。但是,公权力有滥用的危险,国家调节存在失灵的可能,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协调着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自由运行的关系,维护着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而应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所言:“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经济法视野下的国家干预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节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遵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在经济法的调整下,国家不断改进着权力的行使方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判断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即其适度性,我们不能从国家干预本身得出结论,而应从其作用的对象和目的进行分析。”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目的均是为了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使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因此,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在市场调节下的公平有效竞争的理性范围内,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通过公平有效的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而一旦超出公平竞争的范围,出现不公平竞争或垄断的后果或可能时,市场自身对此已经无能为力,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以恢复有效竞争。只有充分保证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国家干预,才是适度的国家干预。因此,国家干预的范围应仅限于市场缺陷领域,并以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恢复经济主体间的有效竞争为度。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法通过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其任务不仅在于预防、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更主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各种非市场因素障碍的排除,建立社会主义的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
三、从社会利益角度考察经济法的国家观
我国经济法学理论强调的国家干预,“它所体现的只能是符合经济法要求的能够保证‘社会本位’实现的国家意志。” “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经济法的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直接影响,可以说,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直接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
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要求整个社会的协调和整体利益的获得。它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法律调控机制,就是以法律形式承认新的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建立新的权利系统,来平衡由于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冲突;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的行使不过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形式,而非社会利益本身,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或终极关怀,如果权力偏离了维护社会利益的轨道,也将受到法律的否定。
庞德认为,利益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个出发点,法律必须为这个出发点服务。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点的经济管理关系,这决定了经济法的法益结构是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维护目标的法益结构。社会公共利益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其主要形式,一是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二是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中国当代经济法的国家观,就其基本框架而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就要确立公平的市场经济制度和规则,确立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考虑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地位,确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平,具体而言:起点公平,就是资源分配的公平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每个公民都享有和其他人一样最广泛的权利和机会;机会公平,就是要打破国家权力对诸多领域的垄断和控制,使得每个公民都有追求自身幸福和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规则公平,主要是指市场竞争的规则和制度公平,对市场诚信的提倡,对市场欺诈的惩罚。规则公平确立的是一个诚实信用的市场,一个市场信用发达的市场。规则公平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不正当干预,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尊重市场自身潜在的未阐明的客观规则。通过公平的制度规则体系进行配置,发挥市场的作用,则不仅能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而且能够确立一个公平的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的国家观就是要通过寻求公平的基点,培育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控制和规范国家的权力,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和对抗,最终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价值,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精神。
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调整,公共福利也必须加以保护以使其免受反社会的破坏性行为的侵损,因此政府直接采取行动进行管理也就势在必行。对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中国经济法的国家观面临的最紧迫问题是:由于公平机制缺失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致使大量民众被边缘化,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也是一个基本的人权问题。依据正义的一般原则,自由、机会、财富和缔造自尊的条件四者都必须平均分配,不过在特定的环境下,四者的重要性会有先后之别。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中国更应确立保护弱者的差别公平,即赋予社会中特殊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和资源,给予特殊的保护。国家的制度安排也只有对最不利的人有利时,才符合正义的基本准则,才符合经济法的国家观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的国家观贯穿着经济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而且是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经济法的国家观不仅与国家的兴衰、与最高统治者的意愿紧密相关,而且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和管理的力量的强弱变化而变化,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国家观的正确认识,是正确定位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实现经济法立法价值的平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和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的国家观也进行着调整。在经济法的国家观指导之下,国家控制的适度性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经济法的国家观对国家权力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认识,也正体现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一、经济法国家观的体现
经济法的国家观是指经济法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来观察国家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考察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运作的过程,考察国家权力在市场运行中的边界,以及国家权力在市场运行中的消涨变化过程。经济法国家观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如何恰当地通过经济法来干预和调控经济活动;二是经济法如何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实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秩序和效率。
1. 国家通过经济法来干预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国家角色的出台主要以经济法作为依据管理国民经济。”首先,经济法的国家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这主要体现在市场障碍排除法的规定中,体现在国家反垄断、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活动当中,体现在对于传统民商法原理的补充限制上。其次,经济法的国家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这主要体现在国家投资经营法中。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行为,调整国家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关各方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的方式、国家投资形成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很好地说明了国家的角色。再次,经济法的国家角色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着失败的区域,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国家需要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经济信息对社会经济以促导的方式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以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为原则调控引导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总而言之,无论是作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还是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究其本质,都是国家在现代经济法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各种方式干预经济生活,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
2. 经济法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控制,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①经济法将国家的角色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遵守者。经济法既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手段,又是国家参与市场活动的规则。一切市场主体都应当在经济法的规制下进行经济活动,国家也不例外。国家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遵守者,目的同样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无论政府角色怎样变化。国家干预都要在经济法设定的框架内进行。②国家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遵守者还体现在担当其他角色的过程中。第一,作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国家的权力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法律对经济法强制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明确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宗旨在于促进交易,对于合同自由应当充分尊重。第二,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国家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使用。必须明确国家的市场主体地位,国家在市场活动中必须平等的同其他主体交易,不能强买强卖、以权压人,否则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就会遭到破坏。第三,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国家必须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也只能通过财经手段,金融手段,以间接调控为主,而不能过多地采用行政命令。
二、从国家干预角度考察经济法的国家观
国家干预经济,主要是通过经济法来实现的,经济法反映的特殊法律关系,正是国家与市场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反映了经济法的国家观。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一方面在经济法指导下,国家成为了宏观社会经济的调控者,医治“市场失灵”“看得见的手”;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又受到了经济法的定位和限制。
如何在弥补市场缺陷和控制国家权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干预经济,克服市场缺陷。但是,公权力有滥用的危险,国家调节存在失灵的可能,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协调着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自由运行的关系,维护着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而应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所言:“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经济法视野下的国家干预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节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遵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在经济法的调整下,国家不断改进着权力的行使方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判断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即其适度性,我们不能从国家干预本身得出结论,而应从其作用的对象和目的进行分析。”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目的均是为了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使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因此,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在市场调节下的公平有效竞争的理性范围内,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通过公平有效的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而一旦超出公平竞争的范围,出现不公平竞争或垄断的后果或可能时,市场自身对此已经无能为力,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以恢复有效竞争。只有充分保证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国家干预,才是适度的国家干预。因此,国家干预的范围应仅限于市场缺陷领域,并以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恢复经济主体间的有效竞争为度。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法通过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其任务不仅在于预防、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更主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各种非市场因素障碍的排除,建立社会主义的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
三、从社会利益角度考察经济法的国家观
我国经济法学理论强调的国家干预,“它所体现的只能是符合经济法要求的能够保证‘社会本位’实现的国家意志。” “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经济法的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直接影响,可以说,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直接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
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要求整个社会的协调和整体利益的获得。它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法律调控机制,就是以法律形式承认新的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建立新的权利系统,来平衡由于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冲突;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的行使不过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形式,而非社会利益本身,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或终极关怀,如果权力偏离了维护社会利益的轨道,也将受到法律的否定。
庞德认为,利益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个出发点,法律必须为这个出发点服务。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点的经济管理关系,这决定了经济法的法益结构是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维护目标的法益结构。社会公共利益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其主要形式,一是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二是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中国当代经济法的国家观,就其基本框架而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就要确立公平的市场经济制度和规则,确立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考虑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地位,确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平,具体而言:起点公平,就是资源分配的公平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每个公民都享有和其他人一样最广泛的权利和机会;机会公平,就是要打破国家权力对诸多领域的垄断和控制,使得每个公民都有追求自身幸福和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规则公平,主要是指市场竞争的规则和制度公平,对市场诚信的提倡,对市场欺诈的惩罚。规则公平确立的是一个诚实信用的市场,一个市场信用发达的市场。规则公平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不正当干预,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尊重市场自身潜在的未阐明的客观规则。通过公平的制度规则体系进行配置,发挥市场的作用,则不仅能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而且能够确立一个公平的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的国家观就是要通过寻求公平的基点,培育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控制和规范国家的权力,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和对抗,最终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价值,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精神。
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调整,公共福利也必须加以保护以使其免受反社会的破坏性行为的侵损,因此政府直接采取行动进行管理也就势在必行。对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中国经济法的国家观面临的最紧迫问题是:由于公平机制缺失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致使大量民众被边缘化,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也是一个基本的人权问题。依据正义的一般原则,自由、机会、财富和缔造自尊的条件四者都必须平均分配,不过在特定的环境下,四者的重要性会有先后之别。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中国更应确立保护弱者的差别公平,即赋予社会中特殊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和资源,给予特殊的保护。国家的制度安排也只有对最不利的人有利时,才符合正义的基本准则,才符合经济法的国家观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的国家观贯穿着经济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而且是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经济法的国家观不仅与国家的兴衰、与最高统治者的意愿紧密相关,而且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和管理的力量的强弱变化而变化,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国家观的正确认识,是正确定位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实现经济法立法价值的平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和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的国家观也进行着调整。在经济法的国家观指导之下,国家控制的适度性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经济法的国家观对国家权力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认识,也正体现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