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妻子一个耳光,该不该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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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1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郭涛涛因怀疑妻子王某行为不检点,和妻子发生争执,继而对王某进行打骂。郭涛涛怒不可遏,一记耳光打在王某的左脸上,造成王某左耳损伤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后,经过调解,王某对郭涛涛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涛涛拘役三个月。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郭涛涛的暴力行为导致受害人王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且鉴定后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郭涛涛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经法院审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应该对郭涛涛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基于本案案情比较特殊,系夫妻之间的矛盾,事后经过多方调解,妻子王某原谅了郭涛涛的行为,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郭涛涛拘役三个月。
  加害人的行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如果是轻微伤,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只是一个民事纠纷;如果构成轻伤,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构成重伤,则处罚会更严厉。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的方式、手段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的轻与重。刑罚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种公权力,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不受个人意志的左右。虽然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是夫妻关系,且受害人王某原谅了郭涛涛的暴力行为,但是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情节酌定从轻、减轻处罚,而不能不处罚。
  (李广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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