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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性”所蕴含的本质特征包括:匹配性、一致性、完整闭合性和动态性方面。协调作为高级表现形式的价值理由在于协调不存在对立价值。协调是平衡诸价值的价值,即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其他价值正是通过相互协调升华为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证据群作为证据通往事实的中间环节而存在,它构成相对于单个证据更高阶的证据层面,同时又低位于最终事实,用以解决证据组合问题的一种中介性工具。证据规则的协调性包括两个方而:一是证据规则与证明事实相协调与否;二是证据规则之间相协调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