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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从机关附属物的身份中脱离出来,成为自主办学的主体,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也由以前的准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但是,由于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在国家和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作用,它具有不可推卸的、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社会公益性,又决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的必要性。所以,当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介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特殊的服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