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我国,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已日趋成熟,网络反腐日趋多样化。但在反腐过程中隐私权及公共利益的矛盾也突显出来。那么,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把握法律和权利的边界,实现既能有效反腐,又能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本文将就此问题从隐私权边界-利益相关者-隐私权与公共利益权衡-保障机制等展开探讨。
【关键词】:网络反腐;隐私权益矛盾;多样化
一、网络反腐中涉及的利益主体
首先,网络反腐,无疑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举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一,他们知悉公民的较多隐私信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他们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依法执政,公正司法,多渠道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亦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其二,网络反腐其作为公民之一,其隐私权当然亦可被便捷获取,所以我国国家机关在反腐中也要保护其隐私权的必要限度。
其次,公民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由这些规定我们知悉举报即使公民的权利又是我公民的义务,就今年来看网络反腐趋势高涨,这也是公民民主意志的集中体现。
网络反腐不同于其他反腐方式,其是以网络媒介为依托去搜集被举报人的信息,因其为达到目的在搜集过程中会过度披露被举报者及相关者信息,如“官员开房案”,在网络世界肆无忌惮的谈论(未必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疑罪从无”更何况很多举报者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披露出的信息。
在我国网络网络反腐保护制度并不完善,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举报者遭到报复也屡见不鲜,甚至会受到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随很多举报者是匿名举报,但被举报人依旧可以通过人肉搜索方式反向报复,由此形成网络反腐的恶性循环,对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再次,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故其隐私亦具有双重性,其一,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与普通公民隐私信息公布于网络更广泛,但目前我国隐私权涉及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毋容置疑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与观念中隐私范围混杂,故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被披露。其二,被举报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明确规定其有被监督的内容,与普通公民的在工作性质上有本质不同,但其他隐私内容也要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二、网络反腐中的权益不和谐
网络反腐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故网络反腐过程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亦具有复杂性,我们提出保护公民隐私权必须从根本上去衡量,既要把反腐落到实处,又要充分保护公民隐私权,起到双向恒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那么从其权益的复杂性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存在相互对立的一面,但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举报者亦可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我们撇开其不谈,仅从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双方分析其存在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公民在宪法中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然而从本质上宪法规定其权利无非表达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是展现宪法赋予的参政议政和言论自由的权利。隐私权作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人格权之一,得到宪法保护。被举报者虽然有贪污腐败行径,但其亦是宪法保护的主体,故其也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
在促进反腐倡廉工作中,举报者发现被举报者信息,不考虑是否侵犯隐私而进行直观举报其腐败行为,此时举报者和被举报者的关系是对立的:举报者监督被举报者的方式越不受约束,则网络反腐的成效就越好。但是我们从新闻角度来说,很多反腐新闻则体现出更易窥探被举报者隐私。故我们在反腐工作中衡量网络反腐价值的时候必须全方位考虑其在一定时期存在的价值意义。
公民知悉真情权的实现,无疑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在网络反腐的现状下,公民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比如拥有的房产、车辆、子女上学或工作方面的问题,则会通过一些不正当方式获取国家工作人员隐私信息,进而导致国家爱工作人员隐私信息披露,至此公民的知悉真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就会出现矛盾。那么我们必须将两者的界线划清,就必须考虑其二者的衡量依据是什么,从之前研究来看,国家工作人员无非以实现社会利益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故衡量二者的标准就是公共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社会事物的管理中,其也会考虑到自身的发展,我国刑法中判断贪污腐败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考虑其主观意志,即其内心有没有腐败的意思表示,而是看其有没有贪污受贿的行为。我们从上文中明确表示公民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实现其宪法权利的道路之一就是通过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故此二者会产生冲突。
我们从网络反腐中去探析二者的矛盾之处,公民通过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能促进国家管理工作的透明化,进而减少腐败滋长。国家在管理过程中,对举报人的自由和权利会有限制,如在监管过程中其为实现管理权力,自然形成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我们从公共利益角度去明确二者权利的限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运行。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其能够获取的公民信息相对于公民较多,据调查显示,政府是社会各界中最大的信息资源占有者,我国政府部门掌握着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占社会信息的80%,然而也掌控者成千上万个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必然会会触及公民的隐私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拥有手机的公民都会收到短信骚扰,那么公民的电话号码作为隐私信息之一,其被披露是不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所以在管理过程中多少会侵犯到公民隐私的信息。而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权也至此会和公民隐私权产生冲突。
参考文献:
[1]张克非,公共关系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75.
[2]唐博为,微博新媒体时代的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基于宪法学与社会管理机制的思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3]孙晓红,网络反腐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J].中共山西省委学报,2015(5).
[4]萬蓉,互联网时代“网络反腐”中隐私权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6).
[5]翁国民,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
作者简介:高四双(1991—),男,汉族,河南上蔡人,在读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网络反腐;隐私权益矛盾;多样化
一、网络反腐中涉及的利益主体
首先,网络反腐,无疑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举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一,他们知悉公民的较多隐私信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他们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依法执政,公正司法,多渠道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亦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其二,网络反腐其作为公民之一,其隐私权当然亦可被便捷获取,所以我国国家机关在反腐中也要保护其隐私权的必要限度。
其次,公民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由这些规定我们知悉举报即使公民的权利又是我公民的义务,就今年来看网络反腐趋势高涨,这也是公民民主意志的集中体现。
网络反腐不同于其他反腐方式,其是以网络媒介为依托去搜集被举报人的信息,因其为达到目的在搜集过程中会过度披露被举报者及相关者信息,如“官员开房案”,在网络世界肆无忌惮的谈论(未必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疑罪从无”更何况很多举报者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披露出的信息。
在我国网络网络反腐保护制度并不完善,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举报者遭到报复也屡见不鲜,甚至会受到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随很多举报者是匿名举报,但被举报人依旧可以通过人肉搜索方式反向报复,由此形成网络反腐的恶性循环,对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再次,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故其隐私亦具有双重性,其一,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与普通公民隐私信息公布于网络更广泛,但目前我国隐私权涉及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毋容置疑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与观念中隐私范围混杂,故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被披露。其二,被举报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明确规定其有被监督的内容,与普通公民的在工作性质上有本质不同,但其他隐私内容也要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二、网络反腐中的权益不和谐
网络反腐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故网络反腐过程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亦具有复杂性,我们提出保护公民隐私权必须从根本上去衡量,既要把反腐落到实处,又要充分保护公民隐私权,起到双向恒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那么从其权益的复杂性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存在相互对立的一面,但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举报者亦可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我们撇开其不谈,仅从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双方分析其存在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公民在宪法中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然而从本质上宪法规定其权利无非表达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是展现宪法赋予的参政议政和言论自由的权利。隐私权作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人格权之一,得到宪法保护。被举报者虽然有贪污腐败行径,但其亦是宪法保护的主体,故其也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
在促进反腐倡廉工作中,举报者发现被举报者信息,不考虑是否侵犯隐私而进行直观举报其腐败行为,此时举报者和被举报者的关系是对立的:举报者监督被举报者的方式越不受约束,则网络反腐的成效就越好。但是我们从新闻角度来说,很多反腐新闻则体现出更易窥探被举报者隐私。故我们在反腐工作中衡量网络反腐价值的时候必须全方位考虑其在一定时期存在的价值意义。
公民知悉真情权的实现,无疑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在网络反腐的现状下,公民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比如拥有的房产、车辆、子女上学或工作方面的问题,则会通过一些不正当方式获取国家工作人员隐私信息,进而导致国家爱工作人员隐私信息披露,至此公民的知悉真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就会出现矛盾。那么我们必须将两者的界线划清,就必须考虑其二者的衡量依据是什么,从之前研究来看,国家工作人员无非以实现社会利益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故衡量二者的标准就是公共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社会事物的管理中,其也会考虑到自身的发展,我国刑法中判断贪污腐败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考虑其主观意志,即其内心有没有腐败的意思表示,而是看其有没有贪污受贿的行为。我们从上文中明确表示公民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实现其宪法权利的道路之一就是通过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故此二者会产生冲突。
我们从网络反腐中去探析二者的矛盾之处,公民通过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能促进国家管理工作的透明化,进而减少腐败滋长。国家在管理过程中,对举报人的自由和权利会有限制,如在监管过程中其为实现管理权力,自然形成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我们从公共利益角度去明确二者权利的限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运行。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其能够获取的公民信息相对于公民较多,据调查显示,政府是社会各界中最大的信息资源占有者,我国政府部门掌握着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占社会信息的80%,然而也掌控者成千上万个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必然会会触及公民的隐私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拥有手机的公民都会收到短信骚扰,那么公民的电话号码作为隐私信息之一,其被披露是不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所以在管理过程中多少会侵犯到公民隐私的信息。而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权也至此会和公民隐私权产生冲突。
参考文献:
[1]张克非,公共关系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75.
[2]唐博为,微博新媒体时代的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基于宪法学与社会管理机制的思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3]孙晓红,网络反腐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J].中共山西省委学报,2015(5).
[4]萬蓉,互联网时代“网络反腐”中隐私权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6).
[5]翁国民,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
作者简介:高四双(1991—),男,汉族,河南上蔡人,在读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