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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我国《产品质量法》应重新界定“投入流通”的含义,使其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并以此做为生产者对相关主体承担缺陷产品损害责任的起算点。同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扩大生产者的外延来减轻销售者的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