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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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表明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信息优势,使得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无法得到贯彻,投保人的利益屡屡受损。为克服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诸多弊端,国家应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制。
  关键词 格式化保险合同 成因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格式化保险合同概念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据此,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化合同相对,格式合同的最大特征是条款的不可协商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事先确定,投保人如同意则加入保险,如不同意则不投保,并无就具体内容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保险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对等。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表明它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化合同。
  
  二、格式化保险合同成因
  
  保险公司在经济实力、信息拥有等方面拥有绝对优势,而投保人则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条款不甚熟悉,导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赔偿。特别是在我国保险业不发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派保险代理人说服潜在的投保人买保险,而对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只字不提或语焉不详。因而投保人大多在不甚知情,甚至连保险合同片语未读的情况下就购买了保险。于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就有了诸多抗辩事由。
  现代社会,利益的驱使和对效率的要求致使格式化保险合同日趋盛行,保险人倾向于预先拟订不公平的格式化条款,以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限制己方责任,造成了投保方权益屡受侵害的局面。
  
  三、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
  
  (一)立法规制。
  1、对内容不公正的格式化条款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应本着公平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也不应一律认定该条款无效。除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绝对无效外,对有些不公正条款可采取相对无效的规定。比如,可以赋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取消该合同的权利。
  2、对权责失衡的格式化条款的规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应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当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时,该条款无效。
  3、对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的规制。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一方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否就此做出了约定,都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该项义务。现实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多采书面方式,但并不能以此来免除必要的口头说明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应具有主动性,不以投保人的要求说明为条件。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点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以协议免除或者限制其合同责任的条款。由于免责条款是对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免除或限制,对投保人意义重大,因此《保险法》第18条规定,免责条款需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是指以适当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此类条款的存在,并对该条款的意义、目的以及适用等作真实、全面和客观的解释。
  (二)行政规制。
  《保险法》赋权保监会负责格式化保险合同的监管。《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备案,这是一种事先监督。事后监督也非常重要,据此行政部门可以了解和掌握条款使用者对监督部门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从而做出回应。
  (三)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关对格式化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为保护弱势投保方的权益,在订立格式化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保证格式条款的含义明晰;如因条款文义不清而导致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31条表明在格式化保险合同中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但也应看到,我国目前对保险合同的司法规制力度不足,法官在裁定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时态度保守。为改变这种状况,应赋予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法官有权根据客观情况和法理,对不公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和条款内容等进行解释。一般来说,格式条款无论是载于保险合同中或独立于其外的宣传单中,只有在相对人被给予了解机会的情况下,相对人承诺,如签名于定式合同上,才为有效;否则该格式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在读硕士)
  
  参考文献:
  [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2]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
  [3]张庆东.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人民司法,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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