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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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范围地适用“明显不当”标准,有力地破除了多年来“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标准所遭遇的法律适用困境。法官在“明显不当”项下归纳衍生出多项子标准,从而形成过程性的行政裁量控制机制,有利于实现对行政裁量瑕疵的精准纠治。为了使“明显不当”标准符合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定位,避免破坏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内在协调,应矫正将其作为其他司法审查标准兜底条款的泛用趋向。借助“明显不当”标准,法官将非法定程序瑕疵作为程序性裁量瑕疵予以纠正,间接补足了“违反法定程序”标准的功能缺陷,有助于落实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理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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