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实施监督法,切实做好人大监督工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