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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立法时的重头戏.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但随着经济、社会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组织形式层出不穷,法人形态已发生极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正因此,法人分类模式如何改革,成了民法总则必须解决的关键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