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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