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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概念,可以溯源到苏格拉底等古希腊的哲学先贤。苏格拉底为追求他认为的真理,不畏社会传统和压力,最后宁愿喝毒汁而亡,而没有选择逃亡,或者停止散布他的哲学思想来“腐化”年轻人。现代的学术自由,虽然在北美喊得比较凶,但北美的学术自由思想,是受到德国洪堡大学思想的影响。德国的大学首先开始强调教育和发表的自由(Lehrfreiheit),这个大学的基本内容。美国学术自由思想的引入,首先出现在建于1876年的Johns Hopkins大学。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该大学早年的很多教授,多是在德国受教育的“海龟”。
学术自由的定义有不同的版本,但其基本内容,是学者在遵循专业规范的状态下,对事物真义进行探索的自由。对知识和真理的公开追求,有利于人类社会;也因为思想的自由,为体现人性所必不可少。
“研究、学术以及授课的核心功能有赖于一种氛围,在这种氛围中,求知、思想、表达、发表以及和平集会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馆内的研究人员,研究生院的教职员被赋予了在课堂中讨论课程内容的自由,进行科学研究和发表研究结果的自由,表达观点或者在隐私或公民权益下结社的自由,但切记在学术圈中因自己的职位所产生的责任。表达各种不同的观点应当得到鼓励,它不受机构的正统观念影响,也不受内部或外部的胁迫。”
学术自由表现在不同的层次上:学术机构,学者,以及学生。一位教授,应该有按自己的想法去做研究、教课的自由。但这种自由,要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个人与学校,老师与学生之间,也会有涉及学术自由的矛盾。现在常常听到的教授治校之类的呼声,本质上涉及学术自由。学生的学术自由,通常指高等教育中的大学生、研究生等,这和他们所学的东西更接近人类知识和科学探索前缘有关,这些前缘地带的问题,还没有定论,需要更多的自由思想去面对它们。而中小学生,受到更多的是成型知识的灌输。中小学中,老师是为了学生而存在,而大学中,教师和学生都为学问而存在。所以,学生在课堂上,有对授课内容保持合理怀疑的权力。
学术自由的基本理念也许容易理解,但它的实际运用却没有那么简单,至少因为三个原因:一是涉及学术自由的概念界定不容易,二是谁该有这个自由也常常说不清,三是学术自由和其他社会原则有可能产生冲突。在学术界,如果使用“我不认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说法,虽然很有正义感,但有时容易混淆了“学术自由”和 “言论自由”的差别。如果一个教社会学的教授,在大学课堂上讲种族歧视的合理性,他应该被解雇,因为社会不应该赋予他在那个位置上讲那种话的自由。以他的身份,在那种场合中说那种话,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学术范畴,而不应该得到保护。学术自由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和其他一些社会原则产生抵触。美国很多的学校,对涉及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议题,都有一定的言论限制,因为它们可能会和人权、平权等其他社会原则冲突。有些言行,不是谁都可以随便说和做的。即使是做相关研究的人,也需谨言慎行,并没有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自由。这是上面会有“切记在学术圈中因自己的职位所产生的责任。”但是,做研究的人,他们言行的红线该怎么划,谁来判定划得合适不合适,什么样的话是不负责任了,等等,并非是一件可以简单判断的事。但这些灰色地带,有可能就是社会发展的生长点。
说到学术自由,都会提到美国的“终身教授”(tenure)体制的设立。Tenure体制是学者与教、研机构间的终身契约,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这个体制的形成,主要是应对美国历史和文化中的三方面矛盾:一是科学与宗教的矛盾;二是与为维护教师权利而与校董事会的矛盾,因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大发展的时候,教师完全沦为学校(校董事会大多是企业主)的雇员,如果教师的研究触犯了校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学校可以随便把教师解雇;三是学术共同体内部一些学术权威(寡头)对新兴理论等的打压也是阻碍学术自由的因素,这点美国比欧洲好一些,学术相对民主。
为什么公司里的雇员没有广泛的终身制,要开掉你随时都可能?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科研、教育的探索行为给予了特别的认可。从事科研、教育的人,他们的使命,就是探索和传播人类的新知。这种探索需要自由的环境,探索的结果,可能和传统的知识、价值观念、利益等相冲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为这群从事这些探索活动的人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是为了使人类的探索不要受到任何成见和利益的影响。社会的进步,需要这样的探索。
Tenure对学术的保护,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学者在遵循专业规范的状态下,可以对事物真义进行自由的探索,不用担心说实话而丢饭碗。②它的实施过程中的选择作用。当一个人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拿到tenure,它的实际意义,在于这个人表现出他的学术水平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得到了同行的认可。一个人在没有拿到tenure的时候,处在“试用期”当中(probationary period),这个时期(通常是五年),他没有得到tenure的保护。如果碰到有争议的议题时,此人采取骑墙态度或者不表态,可以得到同事的理解。因为理论上,他可能会因为某些言论和观点,造成被解雇的结果。对一个能达到这个标准的人,以后你在学术界说话的自由就有了保障。从副教授到教授,通常还有五年的折腾。如果过了,才能拿到教授。如果没有过,不会丢工作,但是件在面子上、收入上都受损的事。不同机构的规定不太一样。我们这里是一次没过,还有一次机会。但如果第二次也没有过,那以后就只能待在副教授这个位置上,不能再晋升教授了。你可以选择走人,也可以一辈子副下去。
曾经有很多关于中国是否也该有tenure制度的讨论。我觉得中国的情况不同,很难照搬美国的做法。在中国有谁因为学术问题受到宗教、董事会的排斥而丢掉饭碗?学术权威的压制情况是存在的,但因此丢掉饭碗的人有多少?无论在科学院或是大学里,通常的情况,是一个人有了一个研究位置,或者在今天有了一个编制内的研究位置,基本上就是“铁饭碗”,这是社会主义大锅饭的优越性。那么中国的“铁饭碗”和美国的“铁饭碗”有什么差别呢? 从形式上看有两个基本的差别,它们是相关联的:首先是中国“铁饭碗”的筛选过程没有美国的来得严格,有时候,几乎就没有筛选。即使有筛选的过程,大家都讲人情,或者事先就订好了人,但做个样子来招聘,筛选成了一个过场,它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择优录取,把最好的人选挑出来。其次,没有合理的解聘机制,让不能干的人走,能干的人留。通过正常筛选录取的人,若干年后会去竞聘更高层级的岗位,能否评上要看自己的本事、运气以及人脉关系。如果没有解聘机制,一个人几年中尽管干得很一般,评审过程也公平,他也许评不上副教授或教授,但他通常不会被解聘,而会一直熬下去,直到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地拿到教授位置。这样下来的结果,一个研究单位就会积累下很多不能干活,但又要领薪水,同时占住编制位置的人。更要命的是,这些人因为学术底气不足,会倾向于打压有学术能力的人,给你找麻烦,你的失败让他不至于太难看,尤其会增加年轻人获得研究位置和出头的难度,或者整个把你灭掉。但解聘制度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社会配套保障。如果一个不能胜任科研的人干了几年后丢失掉职位,他应该有机会在社会中找到其他谋生路子,重新出发。毕竟,一个合理社会的标准之一,是不能让人饿死。如果不具备这样的社会条件,很难从局部推行一些看似理想化的制度。所以,学术界的问题,只是社会问题的一个局部。如果解聘不好弄,先把招聘弄到能让人信服,也许是可以做的事。
从学术文化上看,另外一个差别,是中国学术界在遵守学术规范中,对不合规范行为的容忍度比较高。除了一些被揭发出来的明显造假,常见的灌水文章,重复投稿文章,对知识产权的蔑视,不负责任的言论等等,大家似乎都能忍受,见惯不怪,任其存在,或者说一个研究机构对这些现象无能为力。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人,也没有内疚或自责感,下次接着再来,乐此不疲。而严谨做学问的人,常会受制于那些浮夸、不守学术规范但擅长人事关系、有权势的人,让真正的学问没有充分的空间健康生长。这种环境中,年轻人也会有样学样,把工夫花在人际关系上,而不是学问上。
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制度、传统文化、历史、教育水平,等等,包括每个个人。没有人能说得清,没有人能有答案。从宪法的文字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和“学术自由”相关的内容,比美国宪法中的要更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美国宪法中没有这样的内容,有关“学术自由”的法律规范,是通过一些法庭案例建立的。
除了宪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外,还有好些其他的条款,尤其是从第33条到第42条,比较复杂,也很难说如何做到一致性。除了高等教育法,还有各种政府部门的规划、纲要、通知。比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到“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其中第39条说:“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这已经说得够全乎的了。这些规划、纲要、通知的很多内容常有矛盾,是否体现了宪法精神谁也不知道。这些文字,大家该听哪一个,或者谁的都不听?无论从法还是各种规划纲要上看,中国社会对学术自由在文字上的阐述,比美国的要广泛和细致。也许只有时间能让这些文字融入公民意识中,产生健康的学术自由土壤,滋生出新的思想和技术,造福于崛起的中国,造福于全人类。
学术自由的定义有不同的版本,但其基本内容,是学者在遵循专业规范的状态下,对事物真义进行探索的自由。对知识和真理的公开追求,有利于人类社会;也因为思想的自由,为体现人性所必不可少。
“研究、学术以及授课的核心功能有赖于一种氛围,在这种氛围中,求知、思想、表达、发表以及和平集会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馆内的研究人员,研究生院的教职员被赋予了在课堂中讨论课程内容的自由,进行科学研究和发表研究结果的自由,表达观点或者在隐私或公民权益下结社的自由,但切记在学术圈中因自己的职位所产生的责任。表达各种不同的观点应当得到鼓励,它不受机构的正统观念影响,也不受内部或外部的胁迫。”
学术自由表现在不同的层次上:学术机构,学者,以及学生。一位教授,应该有按自己的想法去做研究、教课的自由。但这种自由,要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个人与学校,老师与学生之间,也会有涉及学术自由的矛盾。现在常常听到的教授治校之类的呼声,本质上涉及学术自由。学生的学术自由,通常指高等教育中的大学生、研究生等,这和他们所学的东西更接近人类知识和科学探索前缘有关,这些前缘地带的问题,还没有定论,需要更多的自由思想去面对它们。而中小学生,受到更多的是成型知识的灌输。中小学中,老师是为了学生而存在,而大学中,教师和学生都为学问而存在。所以,学生在课堂上,有对授课内容保持合理怀疑的权力。
学术自由的基本理念也许容易理解,但它的实际运用却没有那么简单,至少因为三个原因:一是涉及学术自由的概念界定不容易,二是谁该有这个自由也常常说不清,三是学术自由和其他社会原则有可能产生冲突。在学术界,如果使用“我不认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说法,虽然很有正义感,但有时容易混淆了“学术自由”和 “言论自由”的差别。如果一个教社会学的教授,在大学课堂上讲种族歧视的合理性,他应该被解雇,因为社会不应该赋予他在那个位置上讲那种话的自由。以他的身份,在那种场合中说那种话,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学术范畴,而不应该得到保护。学术自由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和其他一些社会原则产生抵触。美国很多的学校,对涉及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议题,都有一定的言论限制,因为它们可能会和人权、平权等其他社会原则冲突。有些言行,不是谁都可以随便说和做的。即使是做相关研究的人,也需谨言慎行,并没有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自由。这是上面会有“切记在学术圈中因自己的职位所产生的责任。”但是,做研究的人,他们言行的红线该怎么划,谁来判定划得合适不合适,什么样的话是不负责任了,等等,并非是一件可以简单判断的事。但这些灰色地带,有可能就是社会发展的生长点。
说到学术自由,都会提到美国的“终身教授”(tenure)体制的设立。Tenure体制是学者与教、研机构间的终身契约,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这个体制的形成,主要是应对美国历史和文化中的三方面矛盾:一是科学与宗教的矛盾;二是与为维护教师权利而与校董事会的矛盾,因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大发展的时候,教师完全沦为学校(校董事会大多是企业主)的雇员,如果教师的研究触犯了校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学校可以随便把教师解雇;三是学术共同体内部一些学术权威(寡头)对新兴理论等的打压也是阻碍学术自由的因素,这点美国比欧洲好一些,学术相对民主。
为什么公司里的雇员没有广泛的终身制,要开掉你随时都可能?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科研、教育的探索行为给予了特别的认可。从事科研、教育的人,他们的使命,就是探索和传播人类的新知。这种探索需要自由的环境,探索的结果,可能和传统的知识、价值观念、利益等相冲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为这群从事这些探索活动的人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是为了使人类的探索不要受到任何成见和利益的影响。社会的进步,需要这样的探索。
Tenure对学术的保护,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学者在遵循专业规范的状态下,可以对事物真义进行自由的探索,不用担心说实话而丢饭碗。②它的实施过程中的选择作用。当一个人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拿到tenure,它的实际意义,在于这个人表现出他的学术水平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得到了同行的认可。一个人在没有拿到tenure的时候,处在“试用期”当中(probationary period),这个时期(通常是五年),他没有得到tenure的保护。如果碰到有争议的议题时,此人采取骑墙态度或者不表态,可以得到同事的理解。因为理论上,他可能会因为某些言论和观点,造成被解雇的结果。对一个能达到这个标准的人,以后你在学术界说话的自由就有了保障。从副教授到教授,通常还有五年的折腾。如果过了,才能拿到教授。如果没有过,不会丢工作,但是件在面子上、收入上都受损的事。不同机构的规定不太一样。我们这里是一次没过,还有一次机会。但如果第二次也没有过,那以后就只能待在副教授这个位置上,不能再晋升教授了。你可以选择走人,也可以一辈子副下去。
曾经有很多关于中国是否也该有tenure制度的讨论。我觉得中国的情况不同,很难照搬美国的做法。在中国有谁因为学术问题受到宗教、董事会的排斥而丢掉饭碗?学术权威的压制情况是存在的,但因此丢掉饭碗的人有多少?无论在科学院或是大学里,通常的情况,是一个人有了一个研究位置,或者在今天有了一个编制内的研究位置,基本上就是“铁饭碗”,这是社会主义大锅饭的优越性。那么中国的“铁饭碗”和美国的“铁饭碗”有什么差别呢? 从形式上看有两个基本的差别,它们是相关联的:首先是中国“铁饭碗”的筛选过程没有美国的来得严格,有时候,几乎就没有筛选。即使有筛选的过程,大家都讲人情,或者事先就订好了人,但做个样子来招聘,筛选成了一个过场,它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择优录取,把最好的人选挑出来。其次,没有合理的解聘机制,让不能干的人走,能干的人留。通过正常筛选录取的人,若干年后会去竞聘更高层级的岗位,能否评上要看自己的本事、运气以及人脉关系。如果没有解聘机制,一个人几年中尽管干得很一般,评审过程也公平,他也许评不上副教授或教授,但他通常不会被解聘,而会一直熬下去,直到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地拿到教授位置。这样下来的结果,一个研究单位就会积累下很多不能干活,但又要领薪水,同时占住编制位置的人。更要命的是,这些人因为学术底气不足,会倾向于打压有学术能力的人,给你找麻烦,你的失败让他不至于太难看,尤其会增加年轻人获得研究位置和出头的难度,或者整个把你灭掉。但解聘制度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社会配套保障。如果一个不能胜任科研的人干了几年后丢失掉职位,他应该有机会在社会中找到其他谋生路子,重新出发。毕竟,一个合理社会的标准之一,是不能让人饿死。如果不具备这样的社会条件,很难从局部推行一些看似理想化的制度。所以,学术界的问题,只是社会问题的一个局部。如果解聘不好弄,先把招聘弄到能让人信服,也许是可以做的事。
从学术文化上看,另外一个差别,是中国学术界在遵守学术规范中,对不合规范行为的容忍度比较高。除了一些被揭发出来的明显造假,常见的灌水文章,重复投稿文章,对知识产权的蔑视,不负责任的言论等等,大家似乎都能忍受,见惯不怪,任其存在,或者说一个研究机构对这些现象无能为力。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人,也没有内疚或自责感,下次接着再来,乐此不疲。而严谨做学问的人,常会受制于那些浮夸、不守学术规范但擅长人事关系、有权势的人,让真正的学问没有充分的空间健康生长。这种环境中,年轻人也会有样学样,把工夫花在人际关系上,而不是学问上。
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制度、传统文化、历史、教育水平,等等,包括每个个人。没有人能说得清,没有人能有答案。从宪法的文字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和“学术自由”相关的内容,比美国宪法中的要更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美国宪法中没有这样的内容,有关“学术自由”的法律规范,是通过一些法庭案例建立的。
除了宪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外,还有好些其他的条款,尤其是从第33条到第42条,比较复杂,也很难说如何做到一致性。除了高等教育法,还有各种政府部门的规划、纲要、通知。比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到“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其中第39条说:“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这已经说得够全乎的了。这些规划、纲要、通知的很多内容常有矛盾,是否体现了宪法精神谁也不知道。这些文字,大家该听哪一个,或者谁的都不听?无论从法还是各种规划纲要上看,中国社会对学术自由在文字上的阐述,比美国的要广泛和细致。也许只有时间能让这些文字融入公民意识中,产生健康的学术自由土壤,滋生出新的思想和技术,造福于崛起的中国,造福于全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