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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完全赋予个体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具有评价体系不完善、财物会计制度不健全、缺乏承担财产责任能力等劣势,当今社会,已经具备解决上述个体工商户劣势的可能,我国应完全赋予个体工商户投标人的主体资格。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
一、问题提出
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以个人或家庭经营为主,依照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商事主体。改革开放后个体工商户得到迅猛发展,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时至今日,“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4400.41万户,资金数额2.39万亿元。个体工商户数量已占到我国市场主体数量的70%以上,其中90%从事第三产业”。由于我国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其规模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故现今在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不仅存在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更有大量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存在。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等五种采购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法条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并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综上所诉,除依法招标的为科研项目,且该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时,方可赋予个体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外,个体工商户是无法参与到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中的。个体工商户的健康、迅猛发展,必将有利于我国社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却不能完全参与其中。
二、障碍性分析
1.未能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以促使监督者或第三人能够获得合法、合理、真实和完整的财物数据,使其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有真实可靠的认识。然而,初期创业者构成了大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在创业初期、往往资金少、运营结构简单,又其由个人或家庭组成,具有较大的封闭性,故其从成立之起,并没有形成建立完善会计财物制度的现实紧迫性,也无雇佣专业人员进行财物管理的条件,即使其日后规模不断的扩大,由于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会计财物制度并无强制性要求,故其往往也不会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制度。
2.未能建立起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体工商户具有分散、细小、量大的经营特点,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难度较大,又由于其内部并未建立起完备的可供监管的体制与数据,造成现今,我国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体系的缺失。从1998年开始,我国工商部门积极建立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但一些问题一直以来没能得到解决: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数据除由工商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收集与整理外,其他部门与机构,如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都有部分监督个体工商户信用,整理信用数据的义务,但这些数据往往是各自孤立的,各个机构只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数据进行着收集与整理,而没能建立起协调各部门的信用档案,造成现实中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无法评估。招标人无法正确衡量个体户的信用,为其招标造成障碍。
3.个人缺乏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
一方面,个体工商户往往资金缺乏,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往往无力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占个体工商户中绝大多数的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所谓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就是公民个人单独组成的生产经营单位;它的经营资金由个人筹集,劳动所得除依法缴纳税款外,归个人所有;在民事活动中以公民个人为民事权利主体。财产责任划分一直是一个难题,如个人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之间等财产之间的区分。个体工商户个人财产界定的模糊,造成其在承担相应财产责任时,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于家庭其它成员,致使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因其无财产可供承担责任,而最终使其事实上免予处罚,招标人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三、结语
随着我国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规模得到不断扩大。个体工商户如能够更大范围的参加到政府采购中,必然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参加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而在政府采购中,该两种采购方式,却运用最为普遍,造成政府采购中的很大一部分,个体供应商无法参加。笔者认为:现今,我国已经具备赋予个人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的可行性,我国应全面赋予个人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天津视窗.http://www.022net.com/2013/12-13/4731672333661.htm
[2]李友根.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兼及中国特色制度的理论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4)
[3]龙长文.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作用[J].社会科学家,1991,(4):47
[4]陶元魁,崔迎建.个体工商户中个人经营的财产责任划分之浅[J].政治与法律,1988,(4):37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
一、问题提出
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以个人或家庭经营为主,依照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商事主体。改革开放后个体工商户得到迅猛发展,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时至今日,“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4400.41万户,资金数额2.39万亿元。个体工商户数量已占到我国市场主体数量的70%以上,其中90%从事第三产业”。由于我国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其规模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故现今在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不仅存在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更有大量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存在。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等五种采购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法条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并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综上所诉,除依法招标的为科研项目,且该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时,方可赋予个体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外,个体工商户是无法参与到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中的。个体工商户的健康、迅猛发展,必将有利于我国社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却不能完全参与其中。
二、障碍性分析
1.未能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以促使监督者或第三人能够获得合法、合理、真实和完整的财物数据,使其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有真实可靠的认识。然而,初期创业者构成了大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在创业初期、往往资金少、运营结构简单,又其由个人或家庭组成,具有较大的封闭性,故其从成立之起,并没有形成建立完善会计财物制度的现实紧迫性,也无雇佣专业人员进行财物管理的条件,即使其日后规模不断的扩大,由于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会计财物制度并无强制性要求,故其往往也不会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制度。
2.未能建立起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体工商户具有分散、细小、量大的经营特点,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难度较大,又由于其内部并未建立起完备的可供监管的体制与数据,造成现今,我国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体系的缺失。从1998年开始,我国工商部门积极建立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但一些问题一直以来没能得到解决: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数据除由工商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收集与整理外,其他部门与机构,如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都有部分监督个体工商户信用,整理信用数据的义务,但这些数据往往是各自孤立的,各个机构只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数据进行着收集与整理,而没能建立起协调各部门的信用档案,造成现实中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无法评估。招标人无法正确衡量个体户的信用,为其招标造成障碍。
3.个人缺乏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
一方面,个体工商户往往资金缺乏,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往往无力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占个体工商户中绝大多数的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所谓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就是公民个人单独组成的生产经营单位;它的经营资金由个人筹集,劳动所得除依法缴纳税款外,归个人所有;在民事活动中以公民个人为民事权利主体。财产责任划分一直是一个难题,如个人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之间等财产之间的区分。个体工商户个人财产界定的模糊,造成其在承担相应财产责任时,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于家庭其它成员,致使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因其无财产可供承担责任,而最终使其事实上免予处罚,招标人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三、结语
随着我国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规模得到不断扩大。个体工商户如能够更大范围的参加到政府采购中,必然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参加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而在政府采购中,该两种采购方式,却运用最为普遍,造成政府采购中的很大一部分,个体供应商无法参加。笔者认为:现今,我国已经具备赋予个人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的可行性,我国应全面赋予个人工商户投标人主体资格。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天津视窗.http://www.022net.com/2013/12-13/4731672333661.htm
[2]李友根.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兼及中国特色制度的理论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4)
[3]龙长文.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作用[J].社会科学家,1991,(4):47
[4]陶元魁,崔迎建.个体工商户中个人经营的财产责任划分之浅[J].政治与法律,1988,(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