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导言: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rn在罗马法上,人格权的概念并未出现.[1]人格权作为权利得到认可是近代初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家、法国学者多内鲁斯(Hugo Donellus,1527~1591)的功绩.[2]他曾提出“对自己人身的权利”,包括身体完整权、自由权等.[3]在此以后,人格权的概念经由近代自然法学家赋予其精神自主,从而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