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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5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条规定:“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一般来说,无偿献血者用血后可持用血发票、身份证、献血证到采血单位报销,如果是直系亲属用血还需要带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