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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新世纪之初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但不能事事俱细.从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关于"无过错"的认定、以及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须以离婚前提条件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诉讼时效等几方面规定来看,《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若干问题需要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