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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发展的进程.如何为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已成为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实体法上逐步完善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完善董事义务,强调董事的民事责任;强化监事会的作用,赋予监事会代表公司诉讼权,同时应规定监事违背义务对公司负有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