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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为此,延续至今的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明规,我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这三级,但在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由于此前我国已拥有介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大量地级市和实行市管县行政体制之后在省、县之间增加的一级行政市。所以才又有了包括“其他设区的市”在内的我国“四级制”行政区域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