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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分割式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已成为一体化的障碍。为克服这种矛盾,区域行政立法必然也要一体化。应构建一种紧密型的地方行政立法协作模式——“区域共同规章”,即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对相同或近似的行政立法事项实行共同立法,并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目前,区域共同规章的构建还存在不少法律上的障碍,应通过修改立法法和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共同规章的合法性、制定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解决其法律效力等级问题,确定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