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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多种产生原因,如有意而为或无心之过等等。对于兼具公私法属性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的案件,当前我国立法仅规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绝对化地排除了民事解决途径的存在,这远远不能满足婚姻登记纠纷的需求。而立法中绝对化地列举了婚姻无效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使许多不在列举范围内但又难以承认其有效性的婚姻登记游离在法律的规定之外。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起婚姻成立与否之诉,行政救济上建立起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补正制度,才能保证公平,兼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