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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日趋频繁和复杂,原有的单一中心的治安服务供给体制所具有的局限性使得治安服务供求矛盾日趋凸现,引入多元化的供给主体是缓解这一矛盾的现实理性选择。一般而言,某一社会产品(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属性特征。本文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在对社会治安服务的属性进行细分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同类别社会治安服务的供给主体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