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农畜产品(含水产品,以下统称农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