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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清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因其“人民”“人民满意”界定模糊等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设法制社会,法官严格依法办事。“做法律满意的好法官”切实可行,有助于推动司法独立与法制建设。可从加强法官自身修养、完善法律、加强监督、落实责任与改革相关制度等方面促成法官让法律满意。
关键词:法官;人民满意;法律满意
一、引言
“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被倡导和希望。但是当顶着如此光环的“好法官”被双轨被判刑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网络的时候,如:裴洪泉、张庭华等,笔者觉得:在当今大力建设法治社会之时,“做法律满意的好法官”或许,不,是应该成为“好法官”的评价标准。那么,为何“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就不是最好呢?“法律满意”难道就更好?好在哪里?如何去做?请看下面一一阐述。
二、正文
(一)“人民满意”不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人民”是谁?是法官的同事?上司?案件当事人?辖区群众?还是全中国劳苦大众?“人民”之意从古到今各有不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问题是,什么是“社会基本成员”,什么是“社会非基本成员”语焉不祥。[1]人民是谁,从来就没有一致的见解。对自由主义者,人民是个人,对于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来说,人民是个集合概念,是无数个体的组合。[2]既然谁是“人民”都界定不清,何谈“人民满意”?
其次,“人民满意”如何衡量?第一、“满意”本身就是一种感觉,是很主观的东西。谚语有“众口难调”“一人难称百人意”,让他满意了,未必你就能满意。否则,六方会谈也不会到第六轮以至于还期待第七轮。第二、“人民满意”是全体人民一个不漏都满意还是按比例如过半数满意就算满意?
再次,即使“人民满意”了,此法官就一定好吗?
有一笑话名曰《正直的法官》:还有几天就要开庭了,被告对自己的律师说:“这次如果输了,我这一辈子就完啦!我们给法官送一条高级香烟怎么样?”“法官是个耿直的人,他一向讨厌香烟,更憎恶送礼的人,你还是不送的好。”律师答道。开庭日期终于到了,被告意外地胜诉了。走出法庭,被告感激地对律师说:“谢谢你提醒我香烟的事。”律师道:“如果你送了烟,我们肯定赢不了这次官司。”被告反笑:“我送了香烟!”律师很惊讶。被告神秘地说:“正是香烟帮我们打赢了官司,我在香烟上附上了原告的名片!”无疑,对那些振臂疾呼法官正直清廉不行贿受贿人士而言此法官应为好法官,但果真如此吗?如果送烟此被告本身代表正义而蒙冤受屈用此一招我们不妨称妙,但如果仅是如果呢?岂不是真的成为笑谈?!法官的睿智,正义的天平在哪里?
最后,如果“人民不满意”了,怎么办?且不管“人民不满意”没有具体界定标准,试问能以“人民不满意”罢免此法官吗?虽然,我们的法院院长是由代表人民意志的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但是人大能仅以“人民不满意”空泛的几个字就罢免法院院长吗?况且每个具体法官的任免也不都是人大的操心范围呀。
从上面不难看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在我们目前的情况下很难具有操作性,从务实的角度来讲,结合当前大局,“做法律满意的好法官”或许更具有实践意义。
(二)“法律满意”切实可行
首先,从法律本身来讲,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首先应想到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规定,而不是考虑以前是否有类似判例,更不能创设法律。一部法律千呼万唤出台生效之后,丁就是丁,卯就是卯,法官断案有没有“有法必依”便可一目了然。所以,只要法官愿意,让“法律满意”并不是一件难事。
其次,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来看,让是否贯彻 “法律”作为“好法官”的评价标准也是应有之意。第一、法治社会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更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社会民众,需要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法官严格依法断案让法律满意即使是“无心插柳”也定能“柳成荫”,让人民在潜移默化之中把法律内化为律己律人的尺度。第二、公正的司法体制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司法要公正就须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惟有“让法律满意”才算忠于职守,司法公正才指日可待,法治国家也才不会雾里看花。
再次,从法官本身来说,“让法律满意”或许恰恰就是那些刚正不阿的法官孜孜以求拍手称快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干预司法的事情常有耳闻。理论上来讲,行政与司法互不隶属,有什么理由我法官非要对你行政卑躬屈膝?但是由于种种现实与制度设置的原因,目前的现实中法官确实面临几许尴尬。但如果,以 “让法律满意”为法官之马首是瞻,谁违法谁干预都一律受处绝不轻饶,强化内部要求排除外部干扰,那么对于法官来说,岂不是就能挺直腰杆做人?有谁天生就不想独立自主?
最后,从惩戒法官违法行为来说,由是否“让法律满意”作为评价标准操作简便明了。对法官中的正直人士,是一种无言的支持;对那些墙头草,不失一种良药苦口的警示;对法官中的姑且称之为叛徒,无疑是已然敲响的丧钟。
以“让法律满意”作为好法官的标准其益处当然不仅仅以上这些,但仅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以其为标准确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与做“让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让法律满意”与“让人民满意”殊途同归
首先,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制定法律从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此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法律与大多数人的意愿肯定不会背道而驰,由此,法官断案让法律无憾人民还能不满?
其次,司法是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当事人之间具体的矛盾纠纷,切实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决案件,使损失得到救济,作恶者得到惩罚,扬善者得到彰显,这样的司法人民当然满意!
既然“让法律满意”可操作性强,而且法律满意了,人民也乐意,如此皆大欢喜有什么理由不去实践?
(四)几点建议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做“让法律满意的好法官”确实更具有实践意义。当然,现实远比想象中复杂,真正使“让法律满意”“做个好法官”落到实处,笔者认为需要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首先,法律应成为法官的信仰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与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宋鱼水——一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里这样说:“法官就是法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3]”一件案子摆在面前,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浮现在脑子里的只能是相关法律或如何去搜寻相关法律,而不能是其他。 “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她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4]”实践中,可创设一定条件或制定某些措施让“还是信仰法律好”的观念植根于法官的思维。
其次,强化法官本身职业素养
“法官应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实施者、推动者、捍卫者,是‘法律的代言人’、是‘说话的法律’[5]” 正如法国人加尔文在《基督教义》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法律是无声的法官,法官是有声的法律![6]笔者认为法官要演绎好自己的职业角色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素养:第一,精通的专业知识。 “现代的任何一部法律,深蕴其中的司法理念、司法意识和每一个细化了的条款,都必须由其执行官——法官,来操作和完成[7]”显而易见,作为适用法律的法官如若对专业知识一知半解将会是一件多么尴尬的事情。第二,高尚的道德修养。作为主持正义的法官,首先自己必须站在天平的中央,不偏不倚。具有正义感和强烈的责任感,而且要充满理性。第三,耐得住寂寞甚至是享受寂寞的淡泊心态。法官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与喧嚣无缘,与淡泊为邻。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避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第四,“‘主体意识’与‘独立意识’[5]”。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原则,法官要自觉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干涉,捍卫自己的权利。
再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整体来讲,我国的法律基本门类齐全且行之有效,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目前生效适用的法律在量上不能说少,有的还很丰富,但是有些规定很少用到,甚至有些从出台到现在从来也没用武之地,而且有的部门法个别条文相互矛盾,是否可以做个系统化梳理,这样法官应用起来也会更得心应手。另外,随着社会发展与中外交流的深入,一些新情况不断出现,用现有法律条文处理难免有时于法无据,这就要求加快立法步伐来调整新事物。只有法律近乎精美且良善,法官依法办案才会得到民众的认同,反过来也会强化法律在法官意识中的地位。
另外,加强外部监督与落实个人责任无疑会使法官违法办案的成本加大,至于外部监督之方式,很多,笔者认为若人民群众监督真能落到实处,不仅能加快我国的法律监督建设,而且能使“让人民满意”也一步到位。谈及法官个人责任制度,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抑或是其他任何,关键就是要么不要立,立了就要行且行之有效。
还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第一,分离法院内部司法与行政业务。“将法院内部的行政业务与司法业务相分离,将行政管理人员与法官相区分,把审判权集中到少数精英的法官手中,给他们权力与责任,也给他们名誉与地位。[8]”
第二,优化法官队伍。“要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目前,在法学界、在律师界以及其它行业不乏道德高尚法律业务精通的人士[8]”
最后,改革法院的财政来源,推进司法独立。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的各项经费,大都由驻地或者属地的行政机关首长签字同意划拨。这一制度的要害点就在于,法院从经费这一基本问题上,已经彻底受制于当地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各项经费相对严重短缺的法院,这样的经费划拨体制,难免使他们必须在行政机关负责人面前忍声吞气。[9]”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司法真正独立于行政,至少司法机关在财政上不应有此依赖关系,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三、结语
“让人民满意”为任何一抱着良好亲民愿望的政府所孜孜以求,但是能去实践美好愿望才能兑现,就像有一人特后悔的说“吃了五个馒头饱了,早知道只吃第五个馒头就好了”。“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本身不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人民是谁?人民满意怎么界定?都含混不清。法律却以明文规定为母,刚正不阿为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让法律作为评价标准,让是否严格依法办案作为好法官的评价尺度,不仅务实、可行,而且还能无形中推动司法独立,让人民满意,达到润物无声的最高境界。有了良好的愿望,切实可行的步骤,同时加强法官自身修为,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外部监督,落实个人责任,改革司法与行政相关制度,如此形象的法官法律当然满意,人民不满意也难!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周永坤:人民与公民概念的裂变
http://guyan.fyfz.cn/blog/guyan/index.aspx?blogid=94687 2006-7-31
[2]参见,周永坤:人民与公民概念的裂变
http://guyan.fyfz.cn/blog/guyan/index.aspx?blogid=946872006-7-31
[3] 【强国论坛】宋鱼水: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载人民网
http://xf.people.com.cn/GB/42463/3117924.html 2005-01-13
[4]苏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http://www.law.tsinghua.edu.cn/lawtsinghua/ReadNews.asp?NewsID=28443 2005-11-30
[5]胡华峰:法官文化建设与法官的“自觉” 载正义网
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97574 2002-7-8
[6]转引自,白晓柏:法官:法律灵魂忠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 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http://bj1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8 2005-11-03
[7] 白晓柏:法官:法律灵魂忠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 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http://bj1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8 2005-11-03
[8]杨悦新:二十一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载新疆巴州中级法院网
http://www.xjbzzy.org/2005/4-14/174615.shtml 2005-4-14
[9] 肖山:高级法院院长要向省长汇报工作吗 载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zonghe/2003-01/24/content_705459.htm 2003-01-24
摘 要:
“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因其“人民”“人民满意”界定模糊等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设法制社会,法官严格依法办事。“做法律满意的好法官”切实可行,有助于推动司法独立与法制建设。可从加强法官自身修养、完善法律、加强监督、落实责任与改革相关制度等方面促成法官让法律满意。
关键词:法官;人民满意;法律满意
一、引言
“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被倡导和希望。但是当顶着如此光环的“好法官”被双轨被判刑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网络的时候,如:裴洪泉、张庭华等,笔者觉得:在当今大力建设法治社会之时,“做法律满意的好法官”或许,不,是应该成为“好法官”的评价标准。那么,为何“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就不是最好呢?“法律满意”难道就更好?好在哪里?如何去做?请看下面一一阐述。
二、正文
(一)“人民满意”不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人民”是谁?是法官的同事?上司?案件当事人?辖区群众?还是全中国劳苦大众?“人民”之意从古到今各有不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问题是,什么是“社会基本成员”,什么是“社会非基本成员”语焉不祥。[1]人民是谁,从来就没有一致的见解。对自由主义者,人民是个人,对于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来说,人民是个集合概念,是无数个体的组合。[2]既然谁是“人民”都界定不清,何谈“人民满意”?
其次,“人民满意”如何衡量?第一、“满意”本身就是一种感觉,是很主观的东西。谚语有“众口难调”“一人难称百人意”,让他满意了,未必你就能满意。否则,六方会谈也不会到第六轮以至于还期待第七轮。第二、“人民满意”是全体人民一个不漏都满意还是按比例如过半数满意就算满意?
再次,即使“人民满意”了,此法官就一定好吗?
有一笑话名曰《正直的法官》:还有几天就要开庭了,被告对自己的律师说:“这次如果输了,我这一辈子就完啦!我们给法官送一条高级香烟怎么样?”“法官是个耿直的人,他一向讨厌香烟,更憎恶送礼的人,你还是不送的好。”律师答道。开庭日期终于到了,被告意外地胜诉了。走出法庭,被告感激地对律师说:“谢谢你提醒我香烟的事。”律师道:“如果你送了烟,我们肯定赢不了这次官司。”被告反笑:“我送了香烟!”律师很惊讶。被告神秘地说:“正是香烟帮我们打赢了官司,我在香烟上附上了原告的名片!”无疑,对那些振臂疾呼法官正直清廉不行贿受贿人士而言此法官应为好法官,但果真如此吗?如果送烟此被告本身代表正义而蒙冤受屈用此一招我们不妨称妙,但如果仅是如果呢?岂不是真的成为笑谈?!法官的睿智,正义的天平在哪里?
最后,如果“人民不满意”了,怎么办?且不管“人民不满意”没有具体界定标准,试问能以“人民不满意”罢免此法官吗?虽然,我们的法院院长是由代表人民意志的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但是人大能仅以“人民不满意”空泛的几个字就罢免法院院长吗?况且每个具体法官的任免也不都是人大的操心范围呀。
从上面不难看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在我们目前的情况下很难具有操作性,从务实的角度来讲,结合当前大局,“做法律满意的好法官”或许更具有实践意义。
(二)“法律满意”切实可行
首先,从法律本身来讲,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首先应想到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规定,而不是考虑以前是否有类似判例,更不能创设法律。一部法律千呼万唤出台生效之后,丁就是丁,卯就是卯,法官断案有没有“有法必依”便可一目了然。所以,只要法官愿意,让“法律满意”并不是一件难事。
其次,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来看,让是否贯彻 “法律”作为“好法官”的评价标准也是应有之意。第一、法治社会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更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社会民众,需要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法官严格依法断案让法律满意即使是“无心插柳”也定能“柳成荫”,让人民在潜移默化之中把法律内化为律己律人的尺度。第二、公正的司法体制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司法要公正就须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惟有“让法律满意”才算忠于职守,司法公正才指日可待,法治国家也才不会雾里看花。
再次,从法官本身来说,“让法律满意”或许恰恰就是那些刚正不阿的法官孜孜以求拍手称快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干预司法的事情常有耳闻。理论上来讲,行政与司法互不隶属,有什么理由我法官非要对你行政卑躬屈膝?但是由于种种现实与制度设置的原因,目前的现实中法官确实面临几许尴尬。但如果,以 “让法律满意”为法官之马首是瞻,谁违法谁干预都一律受处绝不轻饶,强化内部要求排除外部干扰,那么对于法官来说,岂不是就能挺直腰杆做人?有谁天生就不想独立自主?
最后,从惩戒法官违法行为来说,由是否“让法律满意”作为评价标准操作简便明了。对法官中的正直人士,是一种无言的支持;对那些墙头草,不失一种良药苦口的警示;对法官中的姑且称之为叛徒,无疑是已然敲响的丧钟。
以“让法律满意”作为好法官的标准其益处当然不仅仅以上这些,但仅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以其为标准确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与做“让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让法律满意”与“让人民满意”殊途同归
首先,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制定法律从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此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法律与大多数人的意愿肯定不会背道而驰,由此,法官断案让法律无憾人民还能不满?
其次,司法是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当事人之间具体的矛盾纠纷,切实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决案件,使损失得到救济,作恶者得到惩罚,扬善者得到彰显,这样的司法人民当然满意!
既然“让法律满意”可操作性强,而且法律满意了,人民也乐意,如此皆大欢喜有什么理由不去实践?
(四)几点建议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做“让法律满意的好法官”确实更具有实践意义。当然,现实远比想象中复杂,真正使“让法律满意”“做个好法官”落到实处,笔者认为需要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首先,法律应成为法官的信仰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与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宋鱼水——一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里这样说:“法官就是法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3]”一件案子摆在面前,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浮现在脑子里的只能是相关法律或如何去搜寻相关法律,而不能是其他。 “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她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4]”实践中,可创设一定条件或制定某些措施让“还是信仰法律好”的观念植根于法官的思维。
其次,强化法官本身职业素养
“法官应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实施者、推动者、捍卫者,是‘法律的代言人’、是‘说话的法律’[5]” 正如法国人加尔文在《基督教义》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法律是无声的法官,法官是有声的法律![6]笔者认为法官要演绎好自己的职业角色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素养:第一,精通的专业知识。 “现代的任何一部法律,深蕴其中的司法理念、司法意识和每一个细化了的条款,都必须由其执行官——法官,来操作和完成[7]”显而易见,作为适用法律的法官如若对专业知识一知半解将会是一件多么尴尬的事情。第二,高尚的道德修养。作为主持正义的法官,首先自己必须站在天平的中央,不偏不倚。具有正义感和强烈的责任感,而且要充满理性。第三,耐得住寂寞甚至是享受寂寞的淡泊心态。法官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与喧嚣无缘,与淡泊为邻。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避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第四,“‘主体意识’与‘独立意识’[5]”。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原则,法官要自觉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干涉,捍卫自己的权利。
再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整体来讲,我国的法律基本门类齐全且行之有效,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目前生效适用的法律在量上不能说少,有的还很丰富,但是有些规定很少用到,甚至有些从出台到现在从来也没用武之地,而且有的部门法个别条文相互矛盾,是否可以做个系统化梳理,这样法官应用起来也会更得心应手。另外,随着社会发展与中外交流的深入,一些新情况不断出现,用现有法律条文处理难免有时于法无据,这就要求加快立法步伐来调整新事物。只有法律近乎精美且良善,法官依法办案才会得到民众的认同,反过来也会强化法律在法官意识中的地位。
另外,加强外部监督与落实个人责任无疑会使法官违法办案的成本加大,至于外部监督之方式,很多,笔者认为若人民群众监督真能落到实处,不仅能加快我国的法律监督建设,而且能使“让人民满意”也一步到位。谈及法官个人责任制度,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抑或是其他任何,关键就是要么不要立,立了就要行且行之有效。
还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第一,分离法院内部司法与行政业务。“将法院内部的行政业务与司法业务相分离,将行政管理人员与法官相区分,把审判权集中到少数精英的法官手中,给他们权力与责任,也给他们名誉与地位。[8]”
第二,优化法官队伍。“要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目前,在法学界、在律师界以及其它行业不乏道德高尚法律业务精通的人士[8]”
最后,改革法院的财政来源,推进司法独立。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的各项经费,大都由驻地或者属地的行政机关首长签字同意划拨。这一制度的要害点就在于,法院从经费这一基本问题上,已经彻底受制于当地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各项经费相对严重短缺的法院,这样的经费划拨体制,难免使他们必须在行政机关负责人面前忍声吞气。[9]”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司法真正独立于行政,至少司法机关在财政上不应有此依赖关系,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三、结语
“让人民满意”为任何一抱着良好亲民愿望的政府所孜孜以求,但是能去实践美好愿望才能兑现,就像有一人特后悔的说“吃了五个馒头饱了,早知道只吃第五个馒头就好了”。“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本身不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人民是谁?人民满意怎么界定?都含混不清。法律却以明文规定为母,刚正不阿为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让法律作为评价标准,让是否严格依法办案作为好法官的评价尺度,不仅务实、可行,而且还能无形中推动司法独立,让人民满意,达到润物无声的最高境界。有了良好的愿望,切实可行的步骤,同时加强法官自身修为,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外部监督,落实个人责任,改革司法与行政相关制度,如此形象的法官法律当然满意,人民不满意也难!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周永坤:人民与公民概念的裂变
http://guyan.fyfz.cn/blog/guyan/index.aspx?blogid=94687 2006-7-31
[2]参见,周永坤:人民与公民概念的裂变
http://guyan.fyfz.cn/blog/guyan/index.aspx?blogid=946872006-7-31
[3] 【强国论坛】宋鱼水: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载人民网
http://xf.people.com.cn/GB/42463/3117924.html 2005-01-13
[4]苏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http://www.law.tsinghua.edu.cn/lawtsinghua/ReadNews.asp?NewsID=28443 2005-11-30
[5]胡华峰:法官文化建设与法官的“自觉” 载正义网
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97574 2002-7-8
[6]转引自,白晓柏:法官:法律灵魂忠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 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http://bj1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8 2005-11-03
[7] 白晓柏:法官:法律灵魂忠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 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http://bj1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8 2005-11-03
[8]杨悦新:二十一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载新疆巴州中级法院网
http://www.xjbzzy.org/2005/4-14/174615.shtml 2005-4-14
[9] 肖山:高级法院院长要向省长汇报工作吗 载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zonghe/2003-01/24/content_705459.htm 200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