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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政策变通并非所谓的“非预期结果”。通过对压力型体制“双重制度逻辑”的剖析,可以发现,政策变通是地方政府平衡压力有效性与组织稳定性的一种制度结果,它以一种“片面有效性”重构了政策变通的意义。这一意义维度通过联责组织的组织形态,成为地方各级政府的“共识”,即地方上下级政府在组织互动过程中,围绕政策变通的“底线”与边界形成了统一认知。在意义结构与组织逻辑的共同作用下,地方政府通过政策目标的“结构性分解”、组织激励的“多赛道重构”、治理资源的“差序化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