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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基于知识产权对象的传播和利用而产生的权利,对知识产权对象的研究,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前提。然而迄今为止,对知识产权对象本质的认识却众说纷纭。把握知识产权对象的本质,需要融合信息论(特别是信息三态理论)以及符号学的研究成果,并在形式说、符号论的基础上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对象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