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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律师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劳动者,但合伙人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及对律所的管理与控制权,对律所相关事项的决定权、执行权,不能成为律所的劳动者,合伙人律师依据劳动法主张获得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福利待遇的,不应支持。案号一审:(2014)朝民初字第46620号二审:(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43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班蕊。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