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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主是西方文明特有的产物,是在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世纪中叶,宋教仁等革命党人开始了在中国建立议会民主制的尝试。本文通过探讨使民主运转起来所必须的要素,来透析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制在缺乏民主生根发芽所需的养分——民主所需的前提、条件、手段,走向失败是必然的结果。
关键词民主条件 民主手段 议会民主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80-02
民主是西方文明特有的产物,是在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然而从20世纪初期开始,民主作为一种浪潮伴随着侵略的硝烟慢慢从西方民主国家传递到世界各地,从那时起,民主闯入到非西方国家人们的生活里,他们开始试着了解:“什么是民主?”,“如何实现民主?”及“为什么要实行民主?”
一、民主的概念
“什么是民主?”不同的学者对它有各自不同的解释。有的是把民主看作一种制度:科恩对民主的界定是从democracy,government这两个语词的讨论开始,他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①;卡尔和施米特则用演绎的方法给出定义:“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统治者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公民的行为通过他们的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竞争与合作来完成。”②;有的则把民主看成是构建权威的一种程序化设计:熊彼特就认为民主的本质就在于选举。
因此很难对民主的概念作唯一的定义,它可以是一种制度区别于专制制度、权威制度等,它也可以是一种手段,民主选举区别于专断统治;然而如果回到不同历史时期对民主的不同划分来看,这种划分本身就是根据在不同时期的民主制度层面的构建来区别的,因而本文是把民主当作一种制度来理解,选举就只是民主制度本身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选举民主与自由民主都是民主制度某一条路经而已。在之后的论述中多采纳科恩及卡尔对民主的定义来进行讨论。
二、如何实现民主
在民主化浪潮的鼓舞下,许多国家纷纷举行大规模的选举并以此来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然而是否举行民主就是民主国家吗?接着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如何才能实现民主,民主制度建立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及手段:
首先民主实现的前提。科恩在《论民主》中,把社会与人的理性作为民主实现的前提,就此看“民主的前提事实上已成为现实”③因为人就是生活在社会中,理性也是人们普遍具有的能力,民主就很具有普适性,但是照科恩的分析推理到下一步,民主体制就应该是社会唯一的制度设计,但事实上是还有专制体制、权威体制等,科恩也说民主前提的出现并不能保证民主的发展,他认为民主作为一种体制,成功还需要手段和条件,但在前提上其还有不该忽略的关注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民主的产生还需要一些合适的政治环境,卡尔在定义中就提出民主作为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统治者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公民的行为通过他们的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竞争与合作来完成”。民主还需要关注国家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双方应该是一种平衡关系,公共领域不应权力过大,侵占到私人领域的范围,特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职能分离日益明显,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会开始作为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出现,此时再用宪法的力量规定国家或政府机关的权限划分和公民尽可能多的基本权利就为民主体制的成功建立提供基础。
其次,民主实现所需要的条件。第一,民主需要法制条件,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是需要政府伸出“扶持之手”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干预私人事务,让公众通过选举参与管理;然而政府本身还有“掠夺之手”,又如何能保证政府会不滥用权力呢?且政府的权力就是会自我膨胀的。所以就需要宪法规定国家或政府机关的权限划分和公民尽可能多的基本权利,其中必须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自由。因为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先决条件,它指的是“从事自治引起的各种事务的自由。”④公民由此可以自由的投票,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可以组建独立的政党和社团,不同政党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并允许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而言论自由在民主中带有根本性的重要地位,它是指“建议的自由和反对的自由”即“民主要求公民自由提出可供选择的行动步骤,径情直遂地提出来以供社会的考虑”和“民主要求其公民可自由地反对提请社会考虑的任何候选人、政策或政党”⑤只有当民主体制里充满着政治与言论自由的氛围时,这样的民主制才是合格的。同时还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司法诉讼体系,这是用法治这一手段作为民主原则贯彻的保障,我们可以用法律来规范选举过程,还可对自己选出的官员进行监督、限制及罢免等,同时“多数裁定原则”就是可能忽略少数人的利益,用法律制度及司法诉讼体系就可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第二,民主需要保护性条件,科恩是把民主的保护性条件分为两类:“防止来自外部的进攻与防止来自内部的进攻”⑥,再有在实行民主体制的国家里,其暴力资源必须处于中立地位,在实行民主的制度里,如果暴力资源是为唯一政党或部分人掌握,在通过民主决定政事时,假如会动摇或损害握有暴力资源的政党的利益,就很容易发生采用暴力手段来维持一己私欲,民主体制也就随之崩溃。
再有,民主的实现需要手段,民主体制最终是要做出决策的,而做出决策就需要依据一定的决议规则(即民主实现所需的手段),根据社会的不同性质及其不同的问题,是可以采取不同的规则的,但是什么样的决议规则是有效的呢?在评价时就需要考虑两个因素:效率和保护,“这一规则的倾向是便于作出决定而且高效地作出决定来实现社会意志的”及“这一规则的倾向是为各社会成员提供保护的,使决定不伤害他或对他有利的影响”⑦效率与保护是互为反比关系的,理想的决议规则就是在这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科恩在书中列举了两种民主的手段:多数规则和代表制。就多数规则,科恩提出的“变动多数的裁定”的概念,科恩认为:“在一个比较健康的民主社会中,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不是多数而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常出现交叉重合,在某些问题上是多数的一员,在另一问题上则可能是少数,变动多数之所以被认为是大型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它通过不同利益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保障了选举的定期举行,避免了民主体制向寡头体制转变,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关注到少数人的权益;而代表制是伴随着间接民主的到来产生的一种民主手段,它的原则是:一小部分人管理政府,这部分人对选举他们的选民负责,他们的权力都来自选民。然而代表制也有进退两难的困境,在保持政策与领导人的合理稳定与公民对当选的代表以罢免、复决等施加的影响常使代表处于尴尬境地,这样也不利于政事决议。
当一个制度既存在民主的前提,又有民主得以成功的条件及手段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体制是民主体制,是一个有效的民主体制。
三、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
中国受世界民主化浪潮的影响,19世纪中叶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民主的探索,即宋教仁等革命党人开始了在中国建立议会民主制的尝试。
首先,宋教仁建立议会民主制;武昌起义的枪声宣告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进入到号称“民国”的时代,早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前,宋教仁就与孙中山有过实行总统制还是内阁制的争论,宋教仁立主内阁制,认为:“改总统职位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之权力至微,虽有野心者,亦不得不就范。”⑧而孙中山力主总统制,然而为了限制袁世凯权限,宋教仁开始组阁,他首先强调用宪法来巩固民主共和的政体,并参与起草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约法中明确责任内阁的权力,“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员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参议院有权对其弹劾;法院执行独立审判原则,不受上级干涉;政府组织采取责任内阁制,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副署,方能生效。并认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其次强调议会政治中,政党的作用,它改组同盟会,成立国民党,认为权力的核心应该集中在国会和总理手中,积极筹备选举事宜,他们还联络政见相似的其他政党,希望通过合法的竞选活动,争取议会多数,重新组织责任内阁,使得政党与国会的权力合法化。最终大选中国民党以绝对的优势获胜,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第一大党。然而这时却发生了袁世凯1913年3月20日刺杀宋教仁的血案,孙中山由此发起二次革命,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制也就随着宋教仁的血案而终结,化为了泡影。
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虽然没有成功,但他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却也起到了民主启蒙的作用,接着我们需要分析早期的议会民主为什么会失败?我们很容易了解到的直接原因就是袁世凯不会容忍责任内阁制对他的权力进行约束;分析深层原因,我们知道民主实现的前提除了社会和理性,还要关注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形成的公共领域的权力是很强势的,私人领域中的公民几乎没有所谓的权利,甚至权利这一概念都是西方的舶来品,中国公民习惯于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氛围,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更动摇了君王与公民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意识形态,民主共和的思想开始被各派政治力量所认同,然而民主的思想在人们心里只是出于一种启蒙状态,而公共领域中的权力仍然强势,袁世凯仍然是旧制思想,军权又掌握在袁世凯手中,虽然只是称为大总统,但实权也相当于一个皇帝,因而这时所谓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来约束总统权限只能是空谈,当宋教仁的议会民主制触及袁世凯利益时,他很容易就会诉诸武力,推翻议会民主,因而我们说民主制的产生,需要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处于平衡,需要宪法加以保障,但是条件是军队必须中立!
其次,选举政党的性质,萧公秦在其《政治浪漫主义与中国早期议会民主》中写道:“西方的的民主政体,是西方社会历史演进的产物”“西方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导致承担不同社会功能和分工的个体利益集团和阶层的多元化。这种多元的社会自主细胞,又通过契约性的联系进行利益交换和沟通。而在长期历史燕化发展起来的,代表不同自主集团和阶层利益的竞争性政党,则以共同遵循的契约性游戏法则进行政治活动,谋求政治利益。”而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并无上述这些积淀,因而既无多元的自主细胞,也没通过契约性联系的利益交换与沟通的竞争性政党,临时政府时期,宋教仁虽然改组同盟会为国民党,但是国民党并不是一个现代性的政党,他并不起源于选举的需要,代表公民的利益,更别说什么是一个通过契约联系利益交换与沟通的竞争性政党,它是在争夺权力的斗争中形成,为限制袁世凯的权限而生,且他还有很强的暴力性质,因而就算组成了政党,举行了选举,这种民主也只是照搬了西方民主制的表皮,而非实质上的民主制。
再有,我们说民主需要手段,他是民主制健全的重要标志,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制实行了多数规则,然而当国民党在选举中以多数票赢得选举准备组阁时,袁世凯阻断了进程,由此孙中山发动了二次革命,我们想说的是当选举民主发生争议的时候,我们是该诉诸于司法手段的而非暴力手段,这该是民主体制的保证,然而在那种军队掌握在总统手中,政党本身也有很强的暴力性质,我们想以违宪为由诉诸司法系统裁决是不具现实意义的,武力冲突在所难免。
所以我们看到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制失败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他既不完全存在民主产生的前提,也缺乏民主实现的条件,虽然是以民主的手段来推行民主,但是这种表层民主非常脆弱,在暴力与冲突的环境下最终不堪一击。
注释:
①③科恩.论民主.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第60页,第125页,第125-126页,第195页,第65页.
②卡尔·施米特.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0页.
⑧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关键词民主条件 民主手段 议会民主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80-02
民主是西方文明特有的产物,是在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然而从20世纪初期开始,民主作为一种浪潮伴随着侵略的硝烟慢慢从西方民主国家传递到世界各地,从那时起,民主闯入到非西方国家人们的生活里,他们开始试着了解:“什么是民主?”,“如何实现民主?”及“为什么要实行民主?”
一、民主的概念
“什么是民主?”不同的学者对它有各自不同的解释。有的是把民主看作一种制度:科恩对民主的界定是从democracy,government这两个语词的讨论开始,他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①;卡尔和施米特则用演绎的方法给出定义:“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统治者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公民的行为通过他们的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竞争与合作来完成。”②;有的则把民主看成是构建权威的一种程序化设计:熊彼特就认为民主的本质就在于选举。
因此很难对民主的概念作唯一的定义,它可以是一种制度区别于专制制度、权威制度等,它也可以是一种手段,民主选举区别于专断统治;然而如果回到不同历史时期对民主的不同划分来看,这种划分本身就是根据在不同时期的民主制度层面的构建来区别的,因而本文是把民主当作一种制度来理解,选举就只是民主制度本身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选举民主与自由民主都是民主制度某一条路经而已。在之后的论述中多采纳科恩及卡尔对民主的定义来进行讨论。
二、如何实现民主
在民主化浪潮的鼓舞下,许多国家纷纷举行大规模的选举并以此来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然而是否举行民主就是民主国家吗?接着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如何才能实现民主,民主制度建立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及手段:
首先民主实现的前提。科恩在《论民主》中,把社会与人的理性作为民主实现的前提,就此看“民主的前提事实上已成为现实”③因为人就是生活在社会中,理性也是人们普遍具有的能力,民主就很具有普适性,但是照科恩的分析推理到下一步,民主体制就应该是社会唯一的制度设计,但事实上是还有专制体制、权威体制等,科恩也说民主前提的出现并不能保证民主的发展,他认为民主作为一种体制,成功还需要手段和条件,但在前提上其还有不该忽略的关注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民主的产生还需要一些合适的政治环境,卡尔在定义中就提出民主作为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统治者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公民的行为通过他们的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竞争与合作来完成”。民主还需要关注国家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双方应该是一种平衡关系,公共领域不应权力过大,侵占到私人领域的范围,特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职能分离日益明显,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会开始作为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出现,此时再用宪法的力量规定国家或政府机关的权限划分和公民尽可能多的基本权利就为民主体制的成功建立提供基础。
其次,民主实现所需要的条件。第一,民主需要法制条件,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是需要政府伸出“扶持之手”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干预私人事务,让公众通过选举参与管理;然而政府本身还有“掠夺之手”,又如何能保证政府会不滥用权力呢?且政府的权力就是会自我膨胀的。所以就需要宪法规定国家或政府机关的权限划分和公民尽可能多的基本权利,其中必须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自由。因为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先决条件,它指的是“从事自治引起的各种事务的自由。”④公民由此可以自由的投票,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可以组建独立的政党和社团,不同政党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并允许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而言论自由在民主中带有根本性的重要地位,它是指“建议的自由和反对的自由”即“民主要求公民自由提出可供选择的行动步骤,径情直遂地提出来以供社会的考虑”和“民主要求其公民可自由地反对提请社会考虑的任何候选人、政策或政党”⑤只有当民主体制里充满着政治与言论自由的氛围时,这样的民主制才是合格的。同时还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司法诉讼体系,这是用法治这一手段作为民主原则贯彻的保障,我们可以用法律来规范选举过程,还可对自己选出的官员进行监督、限制及罢免等,同时“多数裁定原则”就是可能忽略少数人的利益,用法律制度及司法诉讼体系就可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第二,民主需要保护性条件,科恩是把民主的保护性条件分为两类:“防止来自外部的进攻与防止来自内部的进攻”⑥,再有在实行民主体制的国家里,其暴力资源必须处于中立地位,在实行民主的制度里,如果暴力资源是为唯一政党或部分人掌握,在通过民主决定政事时,假如会动摇或损害握有暴力资源的政党的利益,就很容易发生采用暴力手段来维持一己私欲,民主体制也就随之崩溃。
再有,民主的实现需要手段,民主体制最终是要做出决策的,而做出决策就需要依据一定的决议规则(即民主实现所需的手段),根据社会的不同性质及其不同的问题,是可以采取不同的规则的,但是什么样的决议规则是有效的呢?在评价时就需要考虑两个因素:效率和保护,“这一规则的倾向是便于作出决定而且高效地作出决定来实现社会意志的”及“这一规则的倾向是为各社会成员提供保护的,使决定不伤害他或对他有利的影响”⑦效率与保护是互为反比关系的,理想的决议规则就是在这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科恩在书中列举了两种民主的手段:多数规则和代表制。就多数规则,科恩提出的“变动多数的裁定”的概念,科恩认为:“在一个比较健康的民主社会中,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不是多数而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常出现交叉重合,在某些问题上是多数的一员,在另一问题上则可能是少数,变动多数之所以被认为是大型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它通过不同利益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保障了选举的定期举行,避免了民主体制向寡头体制转变,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关注到少数人的权益;而代表制是伴随着间接民主的到来产生的一种民主手段,它的原则是:一小部分人管理政府,这部分人对选举他们的选民负责,他们的权力都来自选民。然而代表制也有进退两难的困境,在保持政策与领导人的合理稳定与公民对当选的代表以罢免、复决等施加的影响常使代表处于尴尬境地,这样也不利于政事决议。
当一个制度既存在民主的前提,又有民主得以成功的条件及手段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体制是民主体制,是一个有效的民主体制。
三、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
中国受世界民主化浪潮的影响,19世纪中叶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民主的探索,即宋教仁等革命党人开始了在中国建立议会民主制的尝试。
首先,宋教仁建立议会民主制;武昌起义的枪声宣告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进入到号称“民国”的时代,早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前,宋教仁就与孙中山有过实行总统制还是内阁制的争论,宋教仁立主内阁制,认为:“改总统职位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之权力至微,虽有野心者,亦不得不就范。”⑧而孙中山力主总统制,然而为了限制袁世凯权限,宋教仁开始组阁,他首先强调用宪法来巩固民主共和的政体,并参与起草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约法中明确责任内阁的权力,“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员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参议院有权对其弹劾;法院执行独立审判原则,不受上级干涉;政府组织采取责任内阁制,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副署,方能生效。并认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其次强调议会政治中,政党的作用,它改组同盟会,成立国民党,认为权力的核心应该集中在国会和总理手中,积极筹备选举事宜,他们还联络政见相似的其他政党,希望通过合法的竞选活动,争取议会多数,重新组织责任内阁,使得政党与国会的权力合法化。最终大选中国民党以绝对的优势获胜,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第一大党。然而这时却发生了袁世凯1913年3月20日刺杀宋教仁的血案,孙中山由此发起二次革命,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制也就随着宋教仁的血案而终结,化为了泡影。
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虽然没有成功,但他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却也起到了民主启蒙的作用,接着我们需要分析早期的议会民主为什么会失败?我们很容易了解到的直接原因就是袁世凯不会容忍责任内阁制对他的权力进行约束;分析深层原因,我们知道民主实现的前提除了社会和理性,还要关注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形成的公共领域的权力是很强势的,私人领域中的公民几乎没有所谓的权利,甚至权利这一概念都是西方的舶来品,中国公民习惯于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氛围,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更动摇了君王与公民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意识形态,民主共和的思想开始被各派政治力量所认同,然而民主的思想在人们心里只是出于一种启蒙状态,而公共领域中的权力仍然强势,袁世凯仍然是旧制思想,军权又掌握在袁世凯手中,虽然只是称为大总统,但实权也相当于一个皇帝,因而这时所谓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来约束总统权限只能是空谈,当宋教仁的议会民主制触及袁世凯利益时,他很容易就会诉诸武力,推翻议会民主,因而我们说民主制的产生,需要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处于平衡,需要宪法加以保障,但是条件是军队必须中立!
其次,选举政党的性质,萧公秦在其《政治浪漫主义与中国早期议会民主》中写道:“西方的的民主政体,是西方社会历史演进的产物”“西方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导致承担不同社会功能和分工的个体利益集团和阶层的多元化。这种多元的社会自主细胞,又通过契约性的联系进行利益交换和沟通。而在长期历史燕化发展起来的,代表不同自主集团和阶层利益的竞争性政党,则以共同遵循的契约性游戏法则进行政治活动,谋求政治利益。”而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并无上述这些积淀,因而既无多元的自主细胞,也没通过契约性联系的利益交换与沟通的竞争性政党,临时政府时期,宋教仁虽然改组同盟会为国民党,但是国民党并不是一个现代性的政党,他并不起源于选举的需要,代表公民的利益,更别说什么是一个通过契约联系利益交换与沟通的竞争性政党,它是在争夺权力的斗争中形成,为限制袁世凯的权限而生,且他还有很强的暴力性质,因而就算组成了政党,举行了选举,这种民主也只是照搬了西方民主制的表皮,而非实质上的民主制。
再有,我们说民主需要手段,他是民主制健全的重要标志,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制实行了多数规则,然而当国民党在选举中以多数票赢得选举准备组阁时,袁世凯阻断了进程,由此孙中山发动了二次革命,我们想说的是当选举民主发生争议的时候,我们是该诉诸于司法手段的而非暴力手段,这该是民主体制的保证,然而在那种军队掌握在总统手中,政党本身也有很强的暴力性质,我们想以违宪为由诉诸司法系统裁决是不具现实意义的,武力冲突在所难免。
所以我们看到中国早期的议会民主制失败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他既不完全存在民主产生的前提,也缺乏民主实现的条件,虽然是以民主的手段来推行民主,但是这种表层民主非常脆弱,在暴力与冲突的环境下最终不堪一击。
注释:
①③科恩.论民主.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第60页,第125页,第125-126页,第195页,第65页.
②卡尔·施米特.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0页.
⑧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