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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完全知道此时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为了履行职责,侦查人员应向其履行“告知”义务。法律语境下的“告知”与“通知”等词不同,由于它将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它强调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本文提出两种“告知”语言模式,以期达到“用当事人能听(看)懂的语言文字“告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