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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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贿赂已由原有的“财物”形式增加了其他两种新形式,即非财产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我国《刑法》在“财物”之外,已逐渐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贿赂形式,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法律却仍没有任何规制。本文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争议,并分析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At this stage, the bribe has added two other new forms from the original form of “property”, namely non-property benefits and property benefits. With the deepening of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has gradually recognized the property interest as a form of bribe outside “property ”. However, the law still lacks any regulation on non-property benefits. 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controversy, and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including non-property benefits into the object of bribery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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