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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过于简单及抽象,难以在审判中具体适用。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其中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但还是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仍需立法进一步明确。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股东代表诉讼各诉讼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效力及赔偿分配三个方面着手,就我国应构建怎样的股东代表讼诉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