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统称“新协定”)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和2015年5月8日在莫斯科正式签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照中俄两国1994年5月27日签署的税收协定(以下统称“旧协定”),对新旧协定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关于税种范围
新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俄罗斯适用于团体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旧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在俄罗斯适用于按其企业及团体利润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税收。
关于常设机构
第一,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意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旧协定规定的时间门槛是“连续或累计超过十八个月”;第二,新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增加了第六项规定,即常设机构不包括专为前五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旧协定无此规定。
關于关联企业
新协定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对应调整内容,即缔约国一方将本应由其企业取得却已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包括在其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相应调整其对这部分利润所征的税额。
关于财产收益
旧协定规定来源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对股权转让收益征税:一是被转让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该国的不动产组成,或转让该国公司股份前持股比例不少于25%。新协定不包含第二种情况并明确了第一种情况,即只有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来源国的不动产,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在来源国征税,其他情况应由转让者的居民国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在我国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新旧协定均包含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规定,但新协定将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不少于10%提高到了20%,即我国居民公司从俄罗斯取得股息,且其直接或间接拥有俄罗斯居民公司股份不少于20%,我国居民公司在国内纳税时可以抵免俄罗斯居民公司就该项所得在俄罗斯缴纳的税款。
新协定已于2016年4月9日生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税种范围
新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俄罗斯适用于团体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旧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在俄罗斯适用于按其企业及团体利润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税收。
关于常设机构
第一,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意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旧协定规定的时间门槛是“连续或累计超过十八个月”;第二,新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增加了第六项规定,即常设机构不包括专为前五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旧协定无此规定。
關于关联企业
新协定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对应调整内容,即缔约国一方将本应由其企业取得却已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包括在其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相应调整其对这部分利润所征的税额。
关于财产收益
旧协定规定来源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对股权转让收益征税:一是被转让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该国的不动产组成,或转让该国公司股份前持股比例不少于25%。新协定不包含第二种情况并明确了第一种情况,即只有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来源国的不动产,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在来源国征税,其他情况应由转让者的居民国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在我国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新旧协定均包含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规定,但新协定将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不少于10%提高到了20%,即我国居民公司从俄罗斯取得股息,且其直接或间接拥有俄罗斯居民公司股份不少于20%,我国居民公司在国内纳税时可以抵免俄罗斯居民公司就该项所得在俄罗斯缴纳的税款。
新协定已于2016年4月9日生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