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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给予补偿。《意见》决定,省级统一制定退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政策。实行县级负责、市级督办、省级督查的工作机制,补偿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3∶3∶4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