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来源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_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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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至12周岁,这样的立法模式略显僵硬,无法对实务中的各类情况实行差异化处理.中国有必要引入英美法系中存在已久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认定“恶意”,并将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八类罪名之中.同时,司法机关在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时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将品格证据和心理报告等主观因素作为定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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