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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目前,《物权法(草案)》已经规定了一些内容: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物权法(草案)》规定的上述内容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物权法(草案)》还应当根据我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式,就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