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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多发态势,按照类罪归属原则,将《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节罪名所涉及的具体罪名移到第三章,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节罪名之一。增设故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罪,非法勘探罪,买卖、运输、储藏非法采矿所得矿物罪和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罪。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节罪名下若干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并对其设置多样化刑罚、加大处刑幅度。